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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36条(排除妨害请求权)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236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民法典第236条实务要点速览
1. 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2. 两种形态:排除妨害针对已发生的妨害;消除危险针对尚未发生但有现实威胁的情形。
3. 不以过错为前提:排除妨害请求权不以妨害人有过错为要件,只须存在妨害事实或危险。
4. 典型情形:邻居占用公共通道、堆放物危及房屋、排污干扰居住等。
5. 常见误区:误区一:认为"妨害没造成损失就不能起诉"——错,排除妨害不以损失为前提。误区二:认为"妨害人没过错就不用拆"——错,客观妨害即须排除。误区三:认为"只能靠协商"——错,可诉请法院判令排除。
6.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民法典第236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236条条文演变
原《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民法典》本条规定的内容,相较于原《物权法》第35条规定的内容没有变化,但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有所变化。
《民法典(草案)》中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但正式颁布的《民法典》第236条将“停止侵害”删除。这一变化的原因在于,“排除妨害”可以吸收“停止侵害”,“停止侵害”仅是“排除妨害”的具体方式之一。
民法典第236条条文解读
本条属于民法传统理论上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请求排除妨害,是指权利人请求侵害人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已经发生的现实的危害。
其目的在于消除对物权的侵害或物权行使的障碍,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妨害防止请求权,是指物权存在被妨害的风险,对可能的妨害人请求防止妨害、消除危险的权利。
(一)妨害的概念
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包括施加无权施加的设施,影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物权。
妨害包括尚未发生但却必然发生的妨害、正在发生的妨害和已经发生的妨害。对于尚未发生但必然发生的妨害,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采取预防措施加以防止。
例如,某人的房屋由于受到大雨冲刷随时有倒塌可能,危及邻居的房屋安全,此时,邻居可以请求该房屋的所有人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危险。对于正在发生的妨害和已经发生的妨害,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例如,在他人家门口堆放物品,妨碍他人通行。
(二)适用本条的构成要件
第一,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律规定行使所有权权能的人以及他物权人。所有权人包括共有人、财产管理人及所有人的代理人。他物权人参照本条规定也可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第二,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的行使具有可能性。
被妨害的物须仍然存在,倘若特定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则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就失去意义和可能性,权利人只能提起损害赔偿等其他请求权。同时,妨害须具有被排除的可能性,如果妨害在客观上无法被排除,则妨害排除请求权无适用的余地。
第三,存在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事实。
传统民法理论上所指的排除妨害请求权,须有他人以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权利人的物权。如果以占有侵害物权,权利人应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所指向的这些行为包括:对标的物的侵害;非法利用他人财产致使权利人不能对物行使权利;非法为他人之物设定负担;其他妨害行为。同时,须前述妨害行为正在持续进行。
如果妨害行为已经结束,则排除妨碍请求权失去了适用的余地。如果已经结束的妨害行为确实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则权利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
对于妨害防止请求权而言,须存在妨害物权的风险。该种危险须是真实的。所谓真实,是指危险持续存在且具有极大可能带来严重的危害后果,妨害有发生之可能但并未实际发生。
第四,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了权利人不能正常行使其权利。此为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行使的后果要件。
换言之,必须以妨害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按照通说,以权利人无容忍义务作为判断标准。倘若妨害程度轻微,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对该等妨害权利人应予以容忍,则权利人不得主张排除妨害。
例如,楼下住户不得对楼上住户的轻微脚步声主张妨害排除请求权。
适用指引
一、行使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权是否需要证明相对人存在主观过错
权利人依照本条请求相对人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是否需要证明相对人存在主观过错?换言之,相对人善意抑或恶意,对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的行使是否存在影响?
我们认为,该请求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具有过错为要件。排除妨碍请求权旨在除去物权人行权的障碍或侵害,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只要相对人阻碍或危及物权人的权利,权利人均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这一点不同于侵权责任。
妨害或者可能的妨害产生的原因须与相对人有一定联系。换言之,相对人对妨害或可能妨害有无主观上之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影响权利人对其提出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请求,但是妨害或可能妨害须与相对人有事实上的牵连。
二、行使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旨在保护物权的完满。
《民法典》第196条第1项对此也明确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5]
三、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被排除的妨害具有非法性。如果权利人负有容忍义务,则即便构成妨碍,权利人也不得主张排除。
例如,相邻不动产之间,权利人不得对任何妨碍都主张排除,对一些出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目的,不得不实施的妨碍行为,行为人应予容忍,不得主张排除妨害。但如果相邻不动产一方对另一方的妨害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另一方应可以提起排除妨害的请求。对此,权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消除危险针对的是尚未发生的侵害,该危险虽未发生,但存在发生的可能,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风险,对于这种可能的侵害,权利人可以请求相对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审判实践中需注意的是,被侵害的风险须是现实可能的,而不是权利人的臆想,因此权利人须对该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四、请求消除危险的相对人的义务
请求消除危险是权利人请求相对人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对自己物权的真实的危险。例如,请求相对人填埋在自己房屋地基边上深挖的池塘,以消除对自己房屋地基侵蚀导致房屋倒塌的危险等。这是相对人积极作为的义务。
在特定情形下,请求消除危险也包括请求相对人为消极行为。
例如,房屋年久失修,下一次暴雨来临有极大可能导致房屋倒塌致人损害,则邻居可请求房主排除危险,房主负有修缮的积极作为义务;在房屋地基边上挖鱼塘,极大可能导致他人房屋倒塌,则行为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
相对人负有的是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防止妨害之发生或者去除妨害之虞的危险原因。[6]到底相对人负有的是作为或是不作为义务,应按照个案来认定。
五、排除妨害的费用承担
《民法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应当由妨害人承担排除妨害的费用。但此时应当考虑妨害人与妨害的发生之间的关联度。
如果妨害人没有过错,权利人虽然可以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但自己承担或者合理分担排除妨害的费用更加合理一些。
民法典第236条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邻居堵了我家通道,能要求他拆除吗?
答:能。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问:邻居的树可能砸到我家房顶怎么办?
答:存在现实危险的,可请求消除危险(修剪、加固或移除),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
问:排除妨害要证明邻居有过错吗?
答:不需要。该请求权以妨害事实或危险的存在为要件,不以妨害人过错为前提。
问:妨害没造成经济损失能起诉吗?
答:能。排除妨害请求权不以实际损失为前提,妨害本身即可诉请排除。
本篇法条核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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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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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2020年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
第二百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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