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将指示交付限定于“动产由第三人依法占有”,有学者认为,虽然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情形并不少见,但将无权占有的情形排除在指示交付的规定范围之外,导致一些本应通过指示交付来解决动产物权变动的问题无法如愿。
例如,第三人作为借用人占有借用物,后借用合同终止,变为无权占有,在此情况下,物权人将此标的物卖给他人,因不符合原《物权法》第26条规定的指示交付的要求,故只能由动产物权让与人从占有动产的第三人手中收回,再交给受让人,徒增周折和成本。
动产物权的变动,由交付这一行为完成。实践中,动产的交付并非必须是由出让人之手直接交到受让人之手,本条所规定的指示交付即是一种例外情形,它与现实交付具有同等效力。
本条所规定的指示交付即属于现实交付的一种例外情形。
(一)指示交付的定义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由于让与人对其所转让的标的不享有物理意义上直接占有和直接控制的可能,出让人无法通过现实交付的方式使得动产物权得以变动,而第三人即指能够对转让标的(动产)进行物理意义上直接占有和直接控制的一方。
需要注意的是,除去基于合同等关系而产生的能够对动产进行直接占有和控制的第三人外,不具备法律上的正当原因而占有动产的无权占有人也可以成为本条规定的第三人。
(二)指示交付所转让的请求权的性质
指示交付中让与人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通说认为,指示交付中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既包括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也包括债权的返还请求权。
具体而言:在第三人有权占有的情形下,出让人应当将其基于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法上的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此时让与的是债权请求权;
如果让与人与第三人间的合同无效,出让人还应当将自己基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或者基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
如果第三人对动产为无权占有,那么出让人可以将其基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此为物权请求权。
本条规定采通说观点。
(三)指示交付的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要在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由第三人占有该动产。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并没有实际占有该动产,而由第三人占有该动产。
第二,转让人应对第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人要享有本权,才能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如果转让人先前仅仅是基于占有而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并不享有基于物权的对该物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也不能通过指示交付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第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从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可以通过出具权益转让书等方式转移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这也属于指示交付的具体方式。第四,从双方约定生效时起,请求权发生转让并代替交付。在指示交付的情况下,这种交付不以标的物的实际转让为要件。
只要双方约定生效,请求权发生转让,则物权发生变动,便产生指示交付的效果。
(四)指示交付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转让人和受让人关于请求权转让的约定生效时起,请求权发生转让并产生物权变动。
适用指引
一、让与人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仅限于对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还是包括对不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
对这一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指示交付中,出让人转让的返还请求权应当是对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其物被他人占有以后,出让人不知道何人占有其动产,因而不能对特定的占有人提出请求,当然不能将这种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让与人所让与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仅包括对现时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而且还包括对将来其他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即使某动产不知被何人占有,例如被盗之物被盗贼抛弃,不知由何人占有,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权也可以让与。
我们认为,《民法典》既然已经认可第三人非依法占有动产的,亦构成指示交付。则让与人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既可以是对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也可以是对不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
且法律规定指示交付方式的目的,便在于促使交易更加便捷,满足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实际经济生活中既然存在着对不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而承认这种返还请求权对交易安全又不会构成妨害,没有必要限制该种返还请求权的转让。
二、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
对此,也存在着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让与人让与的是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则,通知第三人;如果让与的是物权请求权,则无须通知第三人。
物权变动只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对第三人应该并无妨害。
大多数观点认为,让与人让与债权请求权时,固然应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则,履行通知第三人的义务;让与物权请求权时,也应类推适用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通知第三人。
我们认为,《民法典》虽然未明确规定让与人通知第三人的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让与人在让与返还请求权之后,可以及时通知第三人,以防止第三人再将该动产返还给让与人,导致交易过程复杂化;同时也便于受让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时,第三人向受让人履行义务。
但是,通知第三人并非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通知第三人不影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第三人因未接到通知而将该动产返还让与人的,让与人应当将该动产及时交付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