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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4条(法人变更登记)条文内容及解析

2024-01-29 19:10 admin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64条(法人变更登记)条文内容及解析,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条文解析
 

民法典第64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四条 【法人变更登记】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64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人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民法典第64条条文演变

 
关于法人变更登记的规定可以追溯到原《民法通则》第44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原《民法总则》对该条文进行了拆分,其中,该条第一款经拆分后改为“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首先,将变更登记的主体从“企业法人”扩大到“法人”,扩大了需要变更登记的主体范围。其次,将旧条文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确切化为“登记事项”,减少了司法运用的不确定性。最后,删除“公告”这一条件,增强了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

《民法典》对该条规定沿用了原《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
。
 

民法典第64条条文解析

 
(一)法人登记的概念和类型

1.法人登记的概念

登记是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

法人登记是行政主管机关对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进行登录,以为公示的制度。

在中国,凡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都应向主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只有经过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2.法人登记的类型

在民法上,仅仅存在法人变更的法律事实尚不足以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只有经过登记方可发生该事实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登记管理相关规范,法人登记包括法人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法人的设立登记。

法人的设立登记是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要件,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必要阶段。

企业法人、需要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都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

法人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由法律规定。例如负责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登记的是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通常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则是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设立登记的义务人是法人设立人。

(2)法人的变更登记。

法人的变更登记是指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法人变更登记的机关与该法人设立登记的机关相同,但变更登记义务人是法人代表。

(3)法人的注销登记。

法人注销登记指的是法人依法进行终止以及消灭民事主体资格的行为。

法人的注销登记机关也与法人设立登记机关相同,但登记义务人是清算组。法人自注销登记完成时终止。

(二)法人登记的法律意义

1.保护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法人登记制度是为了保证法人独立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而采取的一种管理方式。

一般认为,登记的目的是将既有形式、权利公示于外,以待第三人尊重权利人的权利,履行其基本义务。法人登记信息反映法人的经济情况,有利公众对法人的状况进行评估。

法人登记构成了公示法人相关事项的重要制度,通过法人登记,其他主体可获知法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在商事交易中,为确保交易安全,商事主体可通过查阅交易对象登记情况而确知其是否成立、是否存续、注册资本多少、住所何在等重要事项,以便作出更准确的商业判断和决策。
 
维护交易安全是现代民商法的重要价值之一,为保护交易安全,就必然要求公示法人有关事项。

由于登记机关一般为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其所公布的登记信息具有权威性,故就法人变更而言,规定法人须将所有重要事项的变更登记于登记机关,使得法人变更相关事项及信息对社会公众产生公信力。法人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后,公众得以及时掌握法人的内部情况,对其资信进行准确评估。

同时,对法人的成员、财产和机构等情况进行公示后,也有利于保护法人利益免受内部成员侵犯,以及保障债权人在债权请求时的知情权。

法人是有限责任的民事主体,法人的投资人在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的情况下,理应公布法人情况,让公众及时了解法人内部情况,保证公众对法人的知情权。

二者相对应,才能体现民法制度对各民事主体的公平保护。在对法人的情况进行评估后,公众与法人的交易安全性将会大大提高。

2.利于国家职能部门掌握情况,监督市场秩序

通过登记制度国家不仅可以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管,而且可以通过法人的登记内容获取所需的统计资料,从而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各国或地区法律均将与法人尤其是营利法人经营管理相关的重要事项规定为法定登记事项,以方便登记机关对法人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而言,即是国家通过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实现对法人经营的适度干预,法人登记为实现对法人的监管奠定了重要基础。

就法人变更登记这一登记类型而言,规定法人发生变更须依法申请变更登记,可以使公司登记机关随时了解法人重要信息的变化,以便更好地实现间接管理与监督。

3.利于社会公众监督

法人制度对不同法人的成立条件有不同的要求。

对于营利法人,一般情况下法律要求其登记成立。

具体细化规定由专项的法律、法规规定。法人登记成立的,登记是其依法取得法人人格的基础,也是法人投资人取得有限责任资格的基础。

对于公众来说,有限责任意味着对于法人的投资人不能无限追究责任。这意味着对公众权利的限制。与之相对应的是,法人就有必要接受公众的监督。

因此,法人登记成立的,需要将法律规定的信息进行登记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三)法人变更的概念和类型

1.法人变更的概念

法人的变更,理论上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任何登记事项的变更;狭义的法人变更,是指影响法人主体地位的事项在法人存续期间发生变更,主要包括法人的合并、分立、形态变更与目的事业的变更。

本条所指的法人变更,应当是广义的变更,不仅包括涉及法人存续状态的变更,还包括任何法人登记事项内容的变更。
 
法人在存续期间,基于各种原因和目的,如调整经营方向、改变经营规模、分散经营风险、优化资源配置等,可能变更与其自身存在条件有密切关联的登记事项,如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等。

法人的变更通常会对法人的人格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合并和分立,会导致法人人格的消灭。由于法人的变更通常会涉及第三人及交易安全,故本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因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的法人,其登记事项的变更应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而对于非因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机关法人,以及部分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其变更则不需要登记。

2.法人变更的类型

(1)法人人格的变更。

法人人格变更,是指法人的主体形态变更。

法人人格的变更包括法人的合并和分立。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变更为一个法人,包括新设合并、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归并到另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参加合并的两个法人只消灭一个法人,另一个法人继续存在并吸收已消灭的法人,法人兼并、合并多属于此。

如浙江大学、杭州大学、浙江医学院等合并为浙江大学即是如此。

新设合并则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参加合并的法人均消灭,新的法人产生。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的现象,包括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

创设式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原法人消灭,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即属此情形。

存续式分立则是指原法人存续,并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新法人。几个法人各分出一部分财产共同成立一个或几个新法人也属于存续式分立的情形。

法人人格的变更,反映了法人的主体状态发生变化,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具备重大法律意义,因此法律要求法人人格的变更必须进行登记。

法人人格的变更直接影响法人的责任承担能力,除了要求法人人格的变更需要进行登记外,法律还要求法人进行相关变更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2)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

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是指在不消灭法人人格的前提下,法人从一种组织形态变成另一种组织形态。

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往往导致法人责任形式、权利义务的改变,如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组织结构的变化会造成法律关系的重大改变,理应进行登记,对外进行公示。

登记事项不仅限于变更事项,更为重要的是依法对变更程序性事项也应进行一一登记,并接受权利人的权利主张。

(3)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系在不消灭法人人格的前提下,法人的某些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如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注册资本、分支机构等发生变化。

以上事项的变更可能对债权人、出资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虽然法人的主体状态不发生变化,但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都可能发生一定程度的变更。以上事项的变更,对于公众具备重要意义。

因此,法律亦要求法人对重大事项变更进行登记。

3.企业法人及其他法人的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的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事项通常包括合并与分立,变更组织形式,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以及法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的变动等。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即专门规定了变更登记事宜:“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其他法人的变更登记。

除了企业法人以外,其他法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同样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例如,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均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此外,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例如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等等。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的,应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适用指引

 
一、法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
 
(一)不需要登记的事项,正常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要求法人应当对重大事项变更进行登记,但法律不要求法人对所有情况的变更都必须进行登记。

因此,若变更事项系法律不要求法人进行变更登记的事项,不登记不影响该事项的法律效力。

(二)应依法登记而未登记的事项,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法律规定法人应当进行变更登记的事项,法人未履行登记义务的,则该变更事项的法律认定仍然以变更前的登记信息为准。

法人应将其存续期间发生变化的登记事项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法人未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变更事项,如法人住所、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等的认定,应以变更前的登记信息为依据,法人不得以其相关事项实际发生变更为由否认登记信息的效力,其实际发生的变更事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应依法登记而未登记的事项,对法人内部具备效力
 
法人将内部信息进行登记,是一项公示制度。

未履行公示制度,虽欠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但并不影响其对法人内部的效力。法人的登记公示系对外作出的法律行为,法人内部对于内部情况变化是明知的,不存在侵犯知情权的情况。

故实践中,法人内部成员对于信息变更未进行登记,以欠缺形式要件为理由,要求否认法律效力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二、法人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情形下其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
 
法人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情形下其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应依照本法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本法合同编、《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合同效力的规定依法作出认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经协商,自愿在原有股东内部转让股份的协议应认定为有效,该协议签订后如未履行股东变更程序,一般而言,不应仅因此影响合同效力。

转让双方或其他股东主张未经股东变更程序的协议因形式欠缺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标签: 法人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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