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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8条(恢复监护人资格)条文内容及解析

2024-01-28 21:26 admin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38条(恢复监护人资格)条文内容及解析,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条文解析
 

民法典第38条条文内容
 

第三十八条 【恢复监护人资格】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民法典第38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

民法典第38条条文演变

 
恢复监护人资格制度,最早规定在《处理监护人侵害意见》第38条至第40条中。原《民法总则》在此基础上主要作出如下调整:
第一,相较《处理监护人侵害意见》恢复监护人资格制度的适用监护对象限于未成年人,原《民法总则》规定的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适用的监护对象包括所有被监护人。
第二,《处理监护人侵害意见》第38条规定可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主体范围为“原监护人”,原《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也采取了该种表述,后草案二审稿将之限缩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最终确定为“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
第三,
将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列为判断是否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条件。第四,相较《处理监护人侵害意见》第40条的规定,原《民法总则》明确将“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设定为申请恢复监护资格的消极条件,而不再以罪名和刑罚为考量标准。

《民法典》沿用了原《民法总则》的规定
。
 

民法典第38条条文解析

 
根据本条规定,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恢复。有关条件主要分为申请主体、申请程序、恢复要件等几个方面。

(一)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主体范围

立法明确规定,监护人资格恢复的主体范围限于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

相较《处理监护人侵害意见》第38条规定的原监护人,立法对监护人资格恢复主体范围予以了限缩。

主要原因在于,原监护人的范围不仅包括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还包括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监护人。相较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其他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相对较远。

并且,撤销监护人资格本身就是基于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被监护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如允许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使之重新担任监护人,必然要有其会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把握。

对此,立法将可恢复监护人资格的主体范围限于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也有防范其他监护人再次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考量。

同时,允许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子女具备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可能,也有利于引导修复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且,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现象越发严重,父母越发需要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允许作为监护人的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表现而得恢复监护人资格,也有利于缓解社会养老负担,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风尚。

(二)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程序

根据本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需要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提起的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诉讼,为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案件,属于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至于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制,本条未作规定。比较法上,《法国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或母,可以请求法院恢复他们被撤销的权利的全部或一部。

同时规定,此种申请,仅仅在宣告完全撤销监护权或部分撤销监护权的判决成为不可撤销的判决之后,至少经过一年才能提出;如申请被驳回只有经过一年,才能再行提出。如在提交申请之前,子女已受安置已准备由他人收养,任何请求均不予受理。[1]这表明,法国立法不仅对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期限作了不同情形下的限定,还明确因子女已受安置已准备由他人收养的,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或母不得再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处理监护人侵害意见》第38条第1款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这实际上是对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作了时间上的限制,即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规定三个月以后才可以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目的是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悔过和恢复监护能力的期限。规定申请恢复资格应当在一年内,是为了避免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以便让新的监护人能够更好、更踏实地履行职责,也可以让民政部门一年以后放心地送养。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款有关时间上的限制仍仅适用于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情形,对于成年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期限,我国现有民事法律规范仍未作规定。

(三)申请人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要件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恢复需满足以下要件:

1.积极要件

(1)确有悔改表现。

这其中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申请人具有恢复监护人资格的主观意愿,该点可从其提出恢复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中体现;

另一方面,申请人具有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客观行为。

具体而言,申请人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提交其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悔改的决心、接受教育辅导的情况以及后续表现情况等证据材料,一般还需要提供其他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所在单位、被监护人所在社区、所在学校的证明等。如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对监护人开展监护指导、心理疏导等教育辅导工作并取得效果的,申请人还应当向法院提交上述报告。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走访申请人、被监护人及其家庭,向当地民政部门、辖区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监护人所在单位等了解情况。

人民法院应当征求被监护人现任监护人和有表达能力的被监护人的意见,并可以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组织,对申请人的监护意愿、悔改表现、监护能力以及被监护人的身心状况、生活情况等进行调查,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申请人正在服刑或者接受社区矫正的,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刑罚执行机关或者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

(2)被监护人同意。

本条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即在被监护人具备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了解并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被监护人不同意恢复其父母或者子女的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不宜恢复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

因此,申请人恢复监护人资格,一般应征得被监护人的同意,当然此通常适用于被监护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形。

2.消极要件

根据本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


相较《处理监护人侵害意见》的规定,本条规定更为严格,只要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对被监护人实施的是故意犯罪行为,不论实际刑罚如何,均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

需注意的是,此处的消极要件强调的是监护人实行的是故意犯罪,如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对被监护人实施的是过失犯罪,即使情节严重,也有权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本条除了对以上要件作出明确规定外,还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的表述肯定了人民法院在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

这就意味着,即使申请人具备上述积极要件且不具备消极要件,也并不等同于人民法院一定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最终,人民法院还是需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角度,综合各方面因素决定是否恢复监护人资格。

(四)法律后果

在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恢复监护人资格的申请的,人民法院在撤销监护人资格时指定的监护人仍然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监护关系不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判决恢复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的,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为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原监护人,即其父母或者子女。
 

适用指引

 
举证责任的承担
 
关于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应当对其具备恢复监护人资格的积极要件承担举证责任。至于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应当由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询问。

标签: 监护人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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