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适用本条规定的前提是准确判断“涉外民事诉讼”的内涵。依据《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5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其中,第1项、第2项是从主体上考察,即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即使当事人国籍均是中国,但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也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如何理解“经常居所地”,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第3项是从案件所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上考察,即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第4项是从案件所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上考察,即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第5项是兜底条款。总之,判断一个案件是否为涉外民事案件,可以从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考察,符合其一即可。
在本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程序法适用法院地国家的法律,是国际上公认的一条准则。因此,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司法主权的重要体现。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有必要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出特别规定。比如,涉外民事案件往往涉及国家主权、互惠关系、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司法协助等问题,还要考虑当事人不在我国领域内的管辖、送达、期间和财产保全等种种特殊情况,又比如,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在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传唤证人、起诉、答辩、上诉等方面均需要较长的时间;再比如,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还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不仅包括适用本国实体法,还涉及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因此,《民事诉讼法》专编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与《民事诉讼法》其他各编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他各编的规定,比如,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诚信原则等均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
条文适用
本条是关于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5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对于此条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准确把握:
首先,要认定案件系涉港澳台民事案件,需要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考察,只要有一项涉及港澳台即可。
其次,认定案件系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优先适用涉港澳台的特别规定。例如,香港回归祖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已签署八项区际司法协助安排,包括《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这些安排在内地将转化为司法解释,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同时发布了《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为人民法院审理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案件提供了可操作规范。澳门回归祖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签署了三项区际司法协助安排,包括《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这些安排在内地也会转化为司法解释,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涉澳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等系列司法解释,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最后,对于涉港澳台案件程序,以上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当然,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没有规定的,就适用《民事诉讼法》其他各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