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对修正前《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保留,未作修改。在此之前,《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148条、《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134条亦进行了相应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将除合议庭评议案件以外的审判过程和结果,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宣告判决是审判程序的最后环节,公开宣告判决体现了司法程序的文明、进步,体现了国家司法权力的神圣和庄严。
根据本条规定,公开宣判应注意以下事项:
1.本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根据该制度的一般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公开进行。但对有些特殊的案件,如果完全公开有可能导致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泄露,或不利于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因此,《民事诉讼法》亦规定某些特殊案件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根据该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宣判可以是当庭宣判,也可以是定期宣判。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查清了争议的事实,可以当庭宣判;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当庭宣判的(如合议庭需要另行评议、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也可以择日公开宣判。当庭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3.人民法院宣告一审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即告知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须明确具体的法院)。
4.宣告一审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即告终结的制度。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后,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离婚案件,如果第一审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有可能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因此,第一审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另行结婚。
条文适用
本条对当庭宣判案件的裁判文书如何送达没有明确规定,对此,
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3条规定:“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适用该条注意以下几点:
1.当庭宣判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也可以选择自行到法院领取文书。当庭宣判的案件,当事人已经知晓裁判文书的内容,败诉一方当事人可能逃避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的送达,从而造成送达难以及后续诉讼程序拖延。因此,当庭宣判时,有必要对判决书送达的方式进行明确,当事人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应当对裁判文书进行邮寄送达,当事人选择自行前往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的,应当明确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
2.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应当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当事人自行前往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除了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外,还须告知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应是裁判文书视为送达。即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告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