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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电网规划建设的决定

2025-05-11 12:44 admin
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5-03-28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电网规划建设的决定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快全省电网规划建设,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和安全可靠性,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电需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电网规划建设应当全面贯彻国家能源安全战略,落实深化能源管理体制改革相关要求,促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安全高效、清洁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规划建设立体枢纽大电网,提高清洁能源在省内的消纳水平,不断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二、本决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建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发电、用电、储电设施设备的相关管理活动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所称电网,是指在电力系统中联系发电用电的供电设施和设备的统称,主要由联结成网的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以及附属设施线路、变电站、换流站、配电站(所)和其他配电设备以及附属设施等组成。
 
本决定所称电网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负责电网设施运营、从事输电或者配电业务的企业。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的规划衔接、要素保障、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网规划建设相关工作。
 
四、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电网规划建设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规划建设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行政、公安、应急管理、林业草原、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网规划建设相关工作。
 
五、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省能源发展规划,依法组织编制和调整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推进全省电网建设。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编制本区域电力专项规划。
 
六、电力发展规划、电力专项规划应当将电网规划布局作为重要内容,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协调。
 
电网规划布局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适度超前、合理布局输电通道、变电站、换流站、配电站(所),提高清洁能源在省内的消纳水平;强化主干电网网架,补足区域电网短板,提高电网承载能力、供电能力和抗灾能力,提升电网系统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降低用能成本。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域电力发展规划、电力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电力企业、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进行科学评估论证,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电力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经批准。
 
八、编制、修订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与电力发展规划、电力专项规划相协调,对变电站、换流站、配电站(所)等电网设施用地和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电力电缆线路通道所需空间做好规划预留。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电力发展规划,预留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电力电缆线路通道。在城市中心城区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建设电力线路,需要采用沟道、管道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统筹规划建设。
 
建设城镇住宅小区和农村居住区应当规划、预留配套的电网设施用地、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电力电缆线路通道。
 
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部门应当对列入省人民政府年度重点项目名单的电网建设项目,统筹落实项目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林地定额、林木采伐限额等资源性指标。
 
十、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实施电网项目建设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电力、生态环境、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森林草原防灭火、消防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电网项目建设,确保电网建设质量和安全。
 
电力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与网同步的要求,配合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法对分布式等各类电源及时提供并网服务,提升电网对大规模、高比例清洁能源的消纳能力,共同维护电网安全和供电秩序。
 
十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林业草原等部门应当依法简化、优化电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缩减审批时限,采取容缺受理、并行办理等方式优化政务服务,提高审批效能。
 
提高电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能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二、电网建设项目选址应当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重点文物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设施和保护区域,减少对居民聚居区、学校等环境敏感区的影响。确需建设但无法避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     
 
十三、电网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抢险救灾等应急电网建设项目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并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确需分期建设的电网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含杆、塔等)和电力电缆线路通道建设,可以不实行土地征收。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含杆、塔等)和电力电缆线路通道建设活动给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十四、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确需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对矿业权行使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压覆前与矿业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者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十五、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建设,应当在现有技术和自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等措施,减少对林木的采伐和对林地的占用。
 
电网建设项目需要采伐林木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关权利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林业草原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十六、开展电网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可以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
 
十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在电网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征地占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青苗补偿、障碍清除等工作,按照电网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应当由其建设的电力电缆线路通道、交通道路、给排水等配套设施。
 
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输电架空电力线路采用入地电缆的,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签订资金补差协议,按照协议补足工程投资差额,开工前确保资金到位。
 
十八、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与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工程相互跨(穿)越时,除因此产生的必要工程建设改造、迁移、补偿费用外,各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收取的费用除外。
 
十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电网技术创新。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新型电力系统关键技术攻关和基础研究。
 
鼓励电网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提升电网智能化水平。
 
二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相关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电网建设的氛围。
 
二十一、本省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领域的沟通协作,提高区域电网互联互通和电力余缺互济能力,共同维护良好的电力协作、电力安全环境和秩序,提升电力供应能力。
 
二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对电网规划建设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加强跟踪分析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电网 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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