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欠薪月数,以欠薪垫付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为起算点,向前连续推算6个月;
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按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
对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解决劳动关系及欠薪数额等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期间不计算入规定的月数。
每月欠薪数额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垫付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每月欠薪数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垫付标准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
不能确认欠薪数额的,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垫付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