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得减刑、假释”有两类:一是不得假释(累犯加特定暴力犯判10年以上、无期,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二是限制减刑死缓、终身监禁(真正不得减、不得释)。另有因抗拒改造等“暂不减”。
目录
一、不得减刑假释是什么意思:两种含义
二、不得假释的情形
三、真正“不得减、不得释”
四、限制减刑死缓
一、不得减刑假释是什么意思:两种含义
一是指“不得假释”(仍可能减刑);二是指“既不得减也不得释”(如终身监禁)。
二、不得假释的情形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法律依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三、真正“不得减、不得释”
终身监禁(贪污受贿死缓减无期后):明确不得再减刑、假释。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释〔2016〕23号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四、限制减刑死缓
减无期后须执行5年以上、幅度严,但理论上仍可能再减为有期,并非绝对“不得减”。
总结
“不得假释”与“终身监禁不得减释”不同;限制减刑死缓是“严减”而非“不减”。
免责声明:本文为普法性原创内容,仅引用公开的法律、
司法解释条文并注明出处,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也不替代专业律师或司法机关的个案判断。个案情节不同,请以生效裁判和办案机关认定为准;如遇具体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