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真正的“不得减”:终身监禁(贪污受贿)。限制减刑死缓属“严减”。此外,抗拒改造、虚假身份、又犯新罪等会导致一定期限内不予减或实质难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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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减刑的情形:法定绝对情形
二、限制减刑死缓:严减非不减
三、实践中“暂不减、难减”
四、不认定悔改等于实质难减
一、不得减刑的情形:法定绝对情形
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假释。
【法律依据:法释〔2016〕23号第十五条】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二、限制减刑死缓:严减非不减
减无期后5年以上、幅度不超6个月。
【法律依据:法释〔2016〕23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三、实践中“暂不减、难减”
服刑中又故意犯罪:新罪有期→3年内不予减;无期→4年内不予减。拒不交代真实身份、抗拒改造:一般不予减。
【法律依据:法释〔2016〕23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四、不认定悔改等于实质难减
三类犯不退赃履责、有能力不履行财产性判项,不认定悔改,实际减不了。
总结
绝对不得减仅终身监禁;其余多为“严减”或因表现差而暂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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