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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2026-08-05 admin
发文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
成文日期:2017-12-15
有效性:有效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公布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以国家、省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体育赛事,适用本办法。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有关特殊体育赛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的体育赛事,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平、诚信、环保、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工作。
 
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职责。
 
第六条 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赛事不实行行政许可。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及有关体育社会团体按照规定举办体育赛事。
 
前款体育赛事,属于全省性且定期举办的,由省体育主管部门制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
 
鼓励依法设立体育社会团体,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作用。
 
第九条 发起组织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主办人)应当建立组织机制,明确举办体育赛事相关事宜及责任分工,组织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相关预案,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具体承担筹备、组织体育赛事工作的单位、个人(以下称承办人)应当在其承担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赛事保障工作,并对体育赛事的安全负责。主办人直接承担筹备、组织具体工作的,履行承办人责任。
 
协助举办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协办人)应当对其向体育赛事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条 举办体育赛事,承办人应当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落实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三)根据体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
 
体育赛事有关项目对参赛者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承办人可以要求其提供体检证明。
 
鼓励办理有关安全保险。
 
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赛事,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专业性要求和国家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裁判员。
 
第十二条 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20日前,通过包括省体育主管部门网站在内的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赛事项目内容相符;
 
(二)与他人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体育赛事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者取消体育赛事的,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前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因变更或者取消体育赛事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参赛者和观众应当接受体育赛事现场管理和安全检查,爱护体育设施,不得扰乱体育赛事秩序和公共秩序。
 
第十六条 体育赛事的有关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或者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优化服务和方便群众的要求及时办理。
 
第十七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协作,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通过编制和公布办赛指南、受理咨询等方式,明确举办体育赛事需要知悉的组织策划、安全保卫、风险管理、法律程序及其他一般性事项和要求,为举办体育赛事提供技术指导、办事指引和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在体育赛事举办前或者举行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十九条 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失信名单制度,对举办体育赛事中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单位、个人,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体育主管部门在体育赛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19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同时废止。
 
 
标签: 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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