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浙高法〔2016〕152号
成文日期: 2016-9-3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利用监狱内数字法庭和远程视频室开展远程视频庭审工作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有关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监狱及未成年犯管教所:
为推广减刑假释案件远程视频开庭,有序开展在监服刑罪犯的远程视频提审和民事、行政案件的远程视频开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内数字法庭和远程视频室分布情况
已建成的标准化高清数字法庭分布如下:
杭州:省第二监狱、省第六监狱、省女子监狱、省乔司监狱、杭州市东郊监狱、杭州市南郊监狱。
宁波:宁波市黄湖监狱、宁波市望春监狱。
湖州:省南湖监狱、省长湖监狱、湖州市湖州监狱。
金华:省第五监狱、省金华监狱。
衢州:省第一监狱、省第三监狱、省十里丰监狱、省十里坪监狱。
台州:省临海监狱。
已建成的远程视频室分布如下:
杭州地区的省第四监狱、杭州市西郊监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二、监狱内远程提审及开庭相关流程
1、远程提审开庭案件类型。人民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以及涉在监服刑罪犯的刑事、民事、行政和申诉复查、再审等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对在监狱服刑罪犯依法进行远程视频提审;依法需要开庭审理的,除须押回看守所羁押候审外,也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开庭;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安排在监狱内开庭。所在监狱应予积极配合,并及时、妥善安排。
2、人民法院相关工作要求。人民法院需要开庭或者远程视频提审的,一般应在开庭或者远程视频提审前七日,与罪犯所在监狱联系,确定开庭、提审时间和方式,开庭案件须同时在开庭三日前将出庭通知书或者传票复印件通过邮寄或者传真方式送达所在监狱职能部门,并电告职能部门联系人。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工作证、提押票、法律文书(如起诉书、申诉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等)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寄送或者传真至所在监狱职能部门。
在监狱内开庭的,应当在开庭当日组织相关诉讼参与人员一同前往,尽量避免分散式多次审批,同时应当根据监狱管理要求携带相关证件、法律文书及介绍信等材料。开庭或者提审所制作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或者庭审笔录,通过远程系统进行打印,人民法院应在开庭、提审前与所在监狱沟通好相关笔录的打印问题。
3、监狱相关工作要求。开庭或者提审后,监狱工作人员应将相关笔录及时交罪犯阅看,无误后由罪犯签字捺印。所在监狱一般应在提审或者开庭后三日内将笔录邮寄相关法院。
监狱内负责开庭或者提审事宜的相关职能部门为各监狱刑罚执行科和狱内侦查支队,其中减刑、假释案件及刑事申诉复查案件由刑罚执行科负责,其他案件由狱内侦查支队负责。
4、特殊情况告知。商定具体开庭或者提审时间后,如因特殊事由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和监狱均应当及时告知对方。
三、协作要求
1、牵头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分别指定内设部门为总牵头部门,具体负责远程视频庭审工作的组织协调、日常沟通、技术保障等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由审判管理处牵头负责,审判监督第二庭予以协助,省司法厅由监狱戒毒工作指导处负责,省监狱管理局由刑罚执行处牵头负责,具体事项分别由刑罚执行处、狱政管理处、狱内侦查处、信息技术处负责。
2、沟通协调方式。各级法院和监狱因开庭或者远程提审事宜出现工作衔接等问题时,可通过监狱所在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减刑假释业务庭与各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沟通协调。数字法庭和远程视频室的系统登陆、笔录传送及远程视频等技术问题,可先行与监狱所在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和监狱信息技术科联系。数字法庭和远程视频室的技术调试及日常维护由与监狱所在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和监狱信息技术科共同负责。
3、问题建议反馈部门。各级法院和监狱在工作中遇有问题和困难的,请及时分别与省高院审判管理处、审判监督第二庭和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狱内侦查处联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