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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

2024-12-21 12:41 admin
发文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浙高法办〔2021〕26号
成文日期:2021-08-20
有效性:有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信访打头、调解为主、诉讼断后”的分层递进解纷体系,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进一步规范诉前委派调解程序,特制定本指引。

 
1. 诉前委派调解是指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起的第一审民商事起诉,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将纠纷委派给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公证调解等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的制度。
 
2. 法院开展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时应当正确处理好诉源治理与立案登记制的关系,严格遵循立案登记制的工作要求,坚持调解自愿的原则,严禁强制调解、超期调解;同时,应当充分宣传诉前调解的优势,尽可能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3. 对第一审民商事起诉,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调解的,经当事人同意,立案人员编立“诉前调”字号,导入“浙江解纷码”平台。
 
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适宜调解的纠纷,法院应当加大立案释明力度,重点进行诉前调解引导。对群体性纠纷可探索示范性调解制度。
 
对第一审民商事起诉可探索调解前置制度,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除外。
 
4. 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案件,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或正在服刑的案件,以及其他性质上不宜调解的案件,不得委派调解。
 
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案件,当事人起诉时可以进行委派调解。
 
5. 法院在诉前委派时应当充分考虑特邀调解组织的属性和专长,结合纠纷类型以及双方争议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调解组织,如医患纠纷可委派给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与保险相关的纠纷可委派给保险行业调解委员会等,不得随意委派。
 
房地产、金融、证券等专业性较强的商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可引导当事人选择市场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6. 法院诉前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特邀调解组织一般不得退回。如确有特殊原因不宜调解的,可说明理由后退回,由法院另行委派调解。
 
调解期限届满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次委派调解。
 
7. 诉前委派调解案件的流转全面无纸化。通过“浙江解纷码”平台处理诉前调案件时,原则上不再进行纸质材料流转。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设置扫描设备,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现场提交或者邮寄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即时扫描并上传系统,与相应的诉前调案件关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直接提交电子材料以及录音、录像等材料的,可直接上传系统。
 
8. 诉前调案件信息导入后,“浙江解纷码”平台自动向管理员发送信息。管理员应当在收到信息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登录平台,将案件派送给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选定的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共同协商选定的,可将案件派送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法院指定的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管理员派送案件后,“浙江解纷码”平台自动向当事人发送《诉前委派调解告知书》以及调解组织的联系方式。
 
9. 调解员应当在收到诉前调案件告知短信3个工作日内登陆“浙江解纷码”平台,查看案件详情并联系双方当事人,确定调解时间、方式等相关事项,也可以通知与纠纷有关的案外人参加调解。
 
10. 调解员可以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案建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线上、线下等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为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可以邀请对达成调解协议有帮助的人员参与调解。
 
11. 调解程序开始之前,调解员应当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申请等事项,并引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12. 调解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身份证明、委托手续、证据等材料的,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提交并上传至“浙江解纷码”平台。
 
在线调解的,当事人可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上传证据至“浙江解纷码”平台,当事人均可查看并在线发表意见。
 
13. 调解员可根据调解过程制作调解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签名后上传“浙江解纷码”平台。
 
在线调解的,“浙江解纷码”平台可根据各方陈述通过语音转换功能自动生成调解笔录。调解员认为必要的,可由调解双方对调解笔录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在线签名,并注明调解日期。
 
14. 调解员在调解时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向法院或者特邀调解组织报告。
 
法院或者特邀调解组织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5. 诉前委派调解期限为30日,自编立“诉前调”字号之日起算。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期限的,最多可延长30日。延长期限可以由当事人线上确认,或者由当事人提交书面同意材料,由调解员上传“浙江解纷码”平台后办理延长。
 
16. 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建设工程类等民事纠纷,通过诉前鉴定、评估能够促成双方调解的,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参照法定程序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并委托鉴定、评估。委派调解中的鉴定、评估期间,不计入委派调解期限。
 
经调解不成转入诉讼程序的,诉前鉴定结论效力等同于诉中司法鉴定结论。
 
17. 调解结果分为调解成功、调解失败、调解终止和撤回调解。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当及时录入调解结果,登记结案。超过调解期限未录入调解结果的,“浙江解纷码”平台自动将调解结果默认为调解失败。
 
18.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签名并及时上传“浙江解纷码”平台登记结案。由特邀调解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还应当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19. 调解协议包含给付金钱义务等履行内容的,调解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迟延履行的民事责任,引导当事人写入违约条款,并督促当事人及时自动履行。
 
法院应当推动将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情况作为调解员奖励补贴重要参考,激励调解员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
 
20. 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可申请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1.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委派调解的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22. 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应当在10日内审结,并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相关调解组织。如案件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或者其他复杂情形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0日。
 
23. 调解成功但纠纷性质不适宜进行司法确认且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法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或者调解组织回函、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和证据等材料后3日内立案。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具民事调解书。
 
24. 诉前委派调解案件结案后,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等材料自动导回法院办案办公平台。
 
25. 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立案的案件,法院应当在诉前调案件结案后3日内立案,并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时送达诉讼文书。
 
诉前委派调解不成导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一般应当优先排期开庭。
 
26. 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诉前委派调解案件的监督,对调解不成未及时立案审理的,应当予以提醒警示。
 
法院应当充分利用数字化改革成果,通过对调解平台数据的分析研判,实现对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工作和法律业务的精准指导,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7. 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立案工作的监督,对反映不落实立案登记制的投诉,应当进行核查,经查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并通报追责。
 
28.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除外)。法律、司法解释等对诉前委派调解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标签: 工作指引 诉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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