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165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 主体要件: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3. 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4. 常见误区:误区一:利用业余时间经营同类业务不构成犯罪——错,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本罪;误区二: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不构成犯罪——错,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均构罪;误区三:获取非法利益数额不大不影响定罪——错,须达到数额巨大标准。
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现行有效文本)。
刑法第165条条文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