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与实务要点(2026)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是职务犯罪的典型形态。它与非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在主体、罪名、量刑、调查机关上都不同。本文用对照表把两类摆清楚:公职人员定贪污受贿渎职、由监察委调查、量刑更重;企业人员定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由公安侦查、量刑较轻,主体身份是第一个争议焦点。...
内容摘要:"职务犯罪包括哪些",换个角度看,就是按"谁利用职务"来划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公权力实施的贪贿渎职是一类,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侵占、受贿是另一类。本文用对照表把两类主体对应的罪名摆清楚,帮你按身份对号入座。

"职务犯罪"是学理上的归类,不是刑法分则中的独立章节。按行为主体划分,它大致分两大类: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有专门界定。主体身份不同,罪名和量刑就不同。
| 行为性质 | 国家工作人员 | 非国家工作人员 |
|---|---|---|
| 占有单位财物 | 贪污罪(第382条) | 职务侵占罪(第271条) |
| 收受他人财物 | 受贿罪(第385条)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
| 挪用单位资金 | 挪用公款罪(第384条) | 挪用资金罪(第272条) |
| 乱作为/不作为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第397条) | 一般不构成渎职罪 |
| 给对方送钱 | 行贿罪(第389条)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
这张表背后的规律很清晰:同一类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各有对应罪名,前者更重,后者相对轻。
举个例子:同样是把单位20万元"拿回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公务便利的,定贪污罪;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定职务侵占罪。
区别在两点:一是身份——是否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对象——侵吞的是公共财物还是本单位财物。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例,主体身份和财物性质的认定,往往是这类案件辩护的第一个焦点。
这些边界情形,决定了一个看似普通的企业管理人员,可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体。
职务犯罪包括哪些,按主体一句话: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贿渎职类,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类。同一行为因身份不同,罪名和量刑都不同。判断时先定身份,再对罪名,思路才不会乱。
本文解析内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现行有效法律条文,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3汇编版(含历次修正) | 第93条、第163条、第164条、第271条、第272条、第382条、第384条、第385条、第389条、第39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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