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与实务要点(2026)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是职务犯罪的典型形态。它与非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在主体、罪名、量刑、调查机关上都不同。本文用对照表把两类摆清楚:公职人员定贪污受贿渎职、由监察委调查、量刑更重;企业人员定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由公安侦查、量刑较轻,主体身份是第一个争议焦点。...
内容摘要:职务犯罪并非全由监察委员会调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现行《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共涉及14个罪名。本文对比监察委管辖与检察院管辖的边界,讲清这14类犯罪为什么归检察院。

很多人以为职务犯罪都归监察委员会,其实不全是。我国职务犯罪的管辖有两条线:
两条线的分界不在"是不是职务犯罪",而在是否属于诉讼活动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侵权渎职。这个区分直接影响报案、控告该找哪个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这14类罪名是:
可以看到,这14类集中在司法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警察、监管人员等)在诉讼、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与普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不同。
| 对比项 | 监察委员会调查 | 人民检察院侦查 |
|---|---|---|
| 适用对象 |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 司法工作人员 |
| 罪名范围 | 贪污贿赂、渎职等大部分职务犯罪 | 诉讼活动中侵权、渎职14类 |
| 启动方式 | 监督、举报、上级交办 | 法律监督中发现 |
| 主要程序 | 监察调查(留置) | 刑事立案侦查 |
| 典型罪名 |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 | 刑讯逼供、徇私枉法、虐待被监管人 |
需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既可能因贪污受贿被监察委调查,也可能因诉讼中侵权渎职被检察院侦查,具体由哪个机关管,看涉嫌的罪名和行为发生的领域。两机关在办案中会根据管辖规定协商或移送。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同时出现在两个管辖体系中,区别在于主体身份和行为领域:
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裁判观点,判断管辖归属时,先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再看行为是否发生在诉讼、监管活动中。
给当事人的提醒
职务犯罪的管辖不是铁板一块。遇到司法工作人员侵权渎职,找检察院;遇到一般公职人员贪腐失职,找监察委。搞清这两条线,控告举报才不会走弯路。
常见问题速答
A:受贿属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由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管辖的14类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侵权渎职犯罪。
A:可以。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属于检察院管辖的14类之一,当事人可向检察机关控告。
A: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被监管人及其家属可直接向驻所检察室或检察院控告。
本文解析内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现行有效法律条文,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年修正 | 第19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3年修正 | 第247条、第248条、第399条、第40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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