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严重职务违法”仍属于违法范畴,只是情节比一般违法更重,但依然未达到犯罪程度,给予更重的政务处分(如开除);职务犯罪则是已经触犯刑法、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二者最重要的区别是:严重职务违法“重”在违纪情节,职务犯罪“重”在已经入刑、要坐牢。本文把这组易混概念讲清。

一、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区别:概念
二、举个“一线之隔”的例子
三、为何要区分二者
四、参考案例(脱敏)(注:以下案例为脱敏处理的参考示例,人物、单位、案号均作化名,情节综合自公开裁判要旨,仅用于说明规则适用,不代表具体真实案件。)
五、如何判断自己处在哪一端
六、相关法条原文摘编(权威对照)
政务处分法按情节把职务违法分档,情节严重的可开除公职。
但即便“严重”,只要没达到刑法及司法解释的入罪标准,仍然是违法不是犯罪,走处分程序,不开庭、不判刑。
职务犯罪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程度,由刑法评价、司法机关追诉,必然伴随刑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
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某公职人员多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但未被认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可能构成严重职务违法被开除;
若查实其借经营活动掩饰受贿,则跨越到职务犯罪。
可见“严重违法”与“犯罪”常仅隔一个“是否够罪”的判定,而这个判定由数额、情节、主观目的共同决定。
区分决定了程序走向和公民权利:违法由监委依职权处分,相对快捷,不经历法庭辩护;
犯罪必须移送司法、经法院定罪,保障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且后果更重(刑罚+开除)。
混淆二者,可能该移送的不移送(轻纵),或不该移送的移送(错究),都违背法治。
某单位负责人违规决定用公款购买礼品用于走访,金额较大,但未落入个人口袋、无贪污故意。
监委认定构成严重职务违法(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给予其开除处分,未作为犯罪处理。
若其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据为己有,则构成贪污罪。
本案说明严重违法与犯罪虽都“严重”,但法律定性不同,后果迥异。
可先看三问:第一,行为有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侵吞公款”?
无则多为违法。
第二,数额是否达入罪标准(如受贿3万)?
未达多定性违法。
第三,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或重大损失?
有则倾向犯罪。
当然最终以办案机关认定为准,拿不准应尽早咨询律师,在“违法阶段”妥善应对往往比“犯罪阶段”被动应诉要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十三条(节录):“……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严重职务违法即便情节很重,只要未达入罪标准,仍属违法而非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可见“犯罪”必然带来开除等刑事+政务双重后果,而“严重违法”多在政务处分阶段化解,这是二者最实在的区别。
严重职务违法仍属违法(重处分、不开庭);
职务犯罪已入刑(要判刑)。
二者隔在“是否达入罪标准”,重违法不等于犯罪,程序与后果不同。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十三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 | 现行有效 | 第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