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与实务要点(2026)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是职务犯罪的典型形态。它与非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在主体、罪名、量刑、调查机关上都不同。本文用对照表把两类摆清楚:公职人员定贪污受贿渎职、由监察委调查、量刑更重;企业人员定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由公安侦查、量刑较轻,主体身份是第一个争议焦点。...
【摘要】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由监委管辖的犯罪,主要是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和第九章渎职罪(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及各类特别渎职罪)。 “公职人员”范围依监察法第十五条确定,包括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教科文卫管理人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本文列全清单。

一、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有哪些:第八章贪贿
二、第九章渎职
三、“公职人员”到底指谁
四、参考案例(脱敏)(注:以下案例为脱敏处理的参考示例,人物、单位、案号均作化名,情节综合自公开裁判要旨,仅用于说明规则适用,不代表具体真实案件。)
五、公职人员 vs 非公职人员的边界
六、相关法条原文摘编(权威对照)
公职人员的典型贪贿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向公职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这些都与“公权变现”有关,是监委查办的主力。
公职人员乱作为、不作为导致重大损失的,构成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三十余种。
渎职与贪贿并列,是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另一大板块。
监察法第十五条列了六类监察对象:公务员及参公人员;
法律授权或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教科文卫体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这些人的职务犯罪才由监委管。
注意“从事管理的人员”而非一般工作人员,也属监察对象。
被告人蒋某系公办高校(事业单位)基建处长,属“公办教育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
其利用工程发包受贿200万元,同时在验收中徇私舞弊、玩忽致工程质量隐患。
法院终审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本案涵盖公职人员贪贿与渎职两类犯罪,体现“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有哪些”的真实样态。
同样的行为,公职人员定贪污/受贿/渎职,非公职人员定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
边界就在“是否公职人员”(监察对象)。
比如公立学校校长受贿=受贿罪(监委),私立学校校长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安)。
判断身份,是区分这两类犯罪的第一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施行)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主要是刑法第八章贪贿罪(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与第九章渎职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及各类特别渎职罪)。
本条“六类监察对象”即其主体边界。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刑法第八章贪贿罪+第九章渎职罪(监委管);
“公职人员”范围见监察法15条六类对象。
与身份对应的非公职犯罪(职务侵占等)归公安。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2024修正 | 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