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与实务要点(2026)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限于正式编制——临时工、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只要实际经手管理单位财物,都可能成为本罪主体。关键看是否对财物负有主管、管理、经手职责,而非仅“在单位上班”;完全不履行管理职责偷拿财物的定盗窃。本文从一个实习出纳的案子说起,拆解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
【摘要】“侵占职务罪”是口语误称,法律上对应“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指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 其刑罚分三档,最高无期徒刑。

一、先正名
二、法条与刑罚
三、与侵占罪区分
没有“侵占职务罪”这个罪名,正确叫“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正案十一修正)。
】数额较大3年以下、巨大3至10年、特别巨大10年以上或无期,均并处罚金。
另有“侵占罪”(第270条),是自诉案件、对象为托管物,与职务侵占不同,别混为一谈。
结合正文分析与现行法律规定,以下几点需要特别留意:
正确罪名是职务侵占罪,三档刑罚依数额而定。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271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二百七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