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与实务要点(2026)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是职务犯罪的典型形态。它与非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在主体、罪名、量刑、调查机关上都不同。本文用对照表把两类摆清楚:公职人员定贪污受贿渎职、由监察委调查、量刑更重;企业人员定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由公安侦查、量刑较轻,主体身份是第一个争议焦点。...
【摘要】国企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罪,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非公务人员犯罪定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国企特有罪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罪(第168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一、身份二分
二、常见罪名
三、管辖
国企里“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高管、管国资者)=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定贪贿类;
普通员工=非国家工作人员。
公务类:贪污第三百八十二条、受贿第三百八十五条、挪用公款第三百八十四条。
非公务类:职务侵占第二百七十一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第一百六十三条、挪用资金第二百七十二条。
国企特有:为亲友非法牟利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第一百六十八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第一百六十九条。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
】
公务类由监察委,非公务类由公安。
结合正文分析与现行法律规定,以下几点需要特别留意:
国企职务犯罪按是否“从事公务”分流,另有为亲友非法牟利等特有罪名。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一百六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