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治安管理处罚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ESG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工具计算器
  • 法律文书
    • 法律书籍资料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厚德汇法网图书推荐
    index.html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浙江法规规章 > >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2026-08-05 admin
发文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发
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成文日期:1995-08-14
有效性:有效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1995年8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 1998年4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第一次修订 2005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第二次修订 2014年8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第三次修订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包括下列经营性场所:
 
(一)室内外人工游泳池、馆(含拆装式游泳池,以下统称人工游泳场所);
 
(二)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
 
(三)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
 
第四条 举办游泳场所,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举办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第五条 省体育部门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按照法定程序制订适用于游泳场所的地方标准或者规范,并指导、督促执行。
 
第六条 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
 
(二)向游泳者警示、提醒有关注意事项。
 
(三)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公示检测的结果及时间;属于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采取循环净化消毒、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
 
(四)工作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水上救生员还应当持有上岗证。
 
(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七条 人工游泳场所实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游泳者应当如实填写健康承诺单,对有不适宜游泳禁忌症的游泳者,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入水游泳。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会同省体育部门制定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卫生、安全、应急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向游泳者提供卫生与安全保障,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通过承包、委托等方式经营游泳场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和室外人工游泳池在气象、水文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危及游泳者安全情况时,应当采取预警措施,必要时应当临时关闭,确保游泳者安全。
 
第十一条 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维护游泳现场正常秩序,劝阻、制止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发生治安事件和安全事故。
 
禁止向游泳者出售含酒精饮料;禁止醉酒人员进入游泳场所。
 
第十二条 游泳场所经营者在游泳场所开办游泳培训的,应当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指导人员,并加强安全管理。
 
游泳场所经营者与有关培训机构合作开办游泳培训的,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游泳场所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管理责任,不得通过协议减免。
 
未经游泳场所经营者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游泳场所的管理范围内从事游泳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游泳场所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游泳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以及调查处理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有关针对游泳场所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水上救生员冒名顶替的;
 
(二)救生设备未按规定配备齐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采取预警、临时关闭等安全措施的。
 
第十八条 游泳场所经营者在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的,由体育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
 
第二十条 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对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营业;水体已难以满足游泳水质要求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对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管理办法 游泳场所
上一篇: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下一篇: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浙江法规规章相关文章: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利用监狱内数字法庭和远程视频室开展远程视频庭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利用监狱

    发文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浙高法〔2016〕152号 成文日期: 2016-9-3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

    时间:2026-08-05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服务

    发文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浙高法〔2018〕208号 成文日期: 2018-12-10 浙江省高级人民...

    时间:2026-08-05

  • 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3-28 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

    时间:2026-08-05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自诉程序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

    发文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浙高法〔2016〕165号 成文日期:2016-10-31 有效性:有效 浙江省...

    时间:2026-08-05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我省

    发文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浙高法〔2018〕194号 成文日期:2018-11-16 有效性:有效 浙江省...

    时间:2026-08-05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

    发文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浙高法〔2020〕12号 成文日期:2020-01-09 有效性:有效 浙江省高...

    时间:2026-08-05

热门内容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诉前委派调解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
  • 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
  • 浙江省婚假规定|全文与解读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利用监狱
  • 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
  •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

最新资讯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利
  • 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
  • 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推荐内容

  • 子女抚养费计算器在线估算

热门标签

    结婚证 夫妻一方去世 离婚财产分配 房产登记 家务补偿 女方 财产约定 租赁合同 被扶养人生活费 离婚分割 婚前买房 婚后换房

返回首页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网站统计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网站资料仅作信息参考,不构成任何建议,不对相关决策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