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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6条(依法不追诉原则)条文内容释义及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刑事诉讼法第16条条文内容
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16条实务要点速览
1. 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④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处理方式: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按所处阶段适用)。
3. 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十年以上、无期死刑的追诉期限分别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刑法87条)。
4.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不告不理。
5. 常见误区:误区一:认为"情节轻微就一定不追诉"——错,须"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误区二:认为"过了追诉时效罪就没了"——错,已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刑法88条)。误区三:认为"嫌疑人死亡就无人负责了"——错,刑事程序终止,但民事赔偿仍可另案主张。
6.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2018年修正,2018年10月26日施行)。
刑事诉讼法第16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刑事诉讼法依法不追诉原则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6条条文释义
16996年3月16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本条是关于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有时会遇到不应当再继续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能再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和出现这种情形时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关于本条的规定作了修改,主要是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规定,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并将第六项修改为“(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2年和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本条未作变动。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已经追究的刑事案件,遇有本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即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六种情形是: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情形。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的。对于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准追诉的以外,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是指行为人确实犯了罪,但遇有国家发布特赦令,免除了某些犯罪分子的刑罚。特赦令是指根据我国
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以免除特定的正在服刑的罪犯全部或部分刑罚的特赦命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犯罪分子尚未追究或者正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可以根据特赦令不再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只有被害人提出控告的,才能依法予以追究。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不应再追究。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依法追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是指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对实施犯罪的人才能治罪,不能株连他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然死亡了,没有科刑的对象,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就没有实际意义,所以就不必继续追究。其中这一项中的“犯罪嫌疑人”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的内容,主要是当时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涉嫌犯罪的人在被起诉到法院之前,都称犯罪嫌疑人,所以增加规定了这一内容。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刑法或者其他有刑事处罚规定的法律中有关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于依照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应再追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上述六种情形之一,要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在侦查阶段发现和出现六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都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2.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如果发现和出现六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都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案件如果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发现和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分别情况处理。如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作出终止审理的决定。
这几种处理案件的方式中,终止审理是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对于被告人死亡的,用这种方法处理比较适当,没有必要再审理判刑。
刑事诉讼法第16条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
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问:过了追诉时效就安全了吗?
答:一般是的,但已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也除外(刑法88条)。
问:受害人死了还能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撤销、不起诉或终止审理;受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问:侮辱诽谤属于告诉才处理吗?
答:侮辱、诽谤罪一般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被害人可自诉,也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本篇法条核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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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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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年修正,2018年10月26日施行 |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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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3年修正,2024年3月1日施行 |
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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