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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条文内容及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刑法第234条内容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234条实务要点速览
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轻伤即入罪)。
2. 加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 伤情鉴定标准:轻伤、重伤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是定罪量刑的关键。
4. 与治安处罚衔接:轻微伤一般属治安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轻伤以上才达到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5. 常见误区:误区一:认为"只是打了对方一拳没事"——错,造成轻伤即构成故意伤害罪。误区二:认为"对方先动手我就免责"——错,正当防卫有严格限度。误区三:认为"赔了钱就不用坐牢"——错,积极赔偿可从宽处理,但不必然免除刑事责任。
6.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2023年修正,2024年3月1日施行)。
刑法第234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故意伤害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刑法第234条解读
本条共有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的方法很多,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依据本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干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鉴定标准进行。
这里所说的“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要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依照本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款同时还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除本条的一般性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而不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
本条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划清以下两个界限:
1.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遂)。
2.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致人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打人致轻伤要判刑吗?
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问:轻伤和重伤怎么区分?
答: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轻伤是损伤导致机体结构损害或功能障碍但未危及生命,重伤是危及生命或造成严重功能障碍、残疾。
问:互殴算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答:互殴双方均有伤害故意,一般不认定正当防卫;只有为制止不法侵害、明显未超过必要限度的反击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问:故意伤害罪最重判多少年?
答:致人死亡的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本篇法条核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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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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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3年修正,2024年3月1日施行 |
第二百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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