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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2018-05-21 08:27 admin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总局
【发文字号】工商消字〔2016〕204号
【颁布时间】2016-10-19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工商消字〔2016〕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当前,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互联网经济发展迅猛,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对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互联网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也日益凸显,制约了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互联网+”发展战略的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局决定用3年左右时间,开展网络消费维权重点领域监管执法,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进一步提升网络消费维权工作水平,促进网络经济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一体化监管,依法保护互联网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坚持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强一体化监管,保护互联网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既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和总局的统一要求,把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供给与需求两端发力的重要举措,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执法力度,针对互联网领域存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消费侵权违法行为,依法规范网络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时解决消费纠纷,增强网络市场消费信心,切实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二、坚持突出重点,切实强化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管。

充分利用消费者投诉举报以及网上日常监测、检查执法中发现的情况,深入排查网络商品交易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将网络商品质量抽检纳入各地的年度抽检计划,统筹安排。

突出数码电子、家用电器、服装鞋帽、儿童用品、汽车配件等网购热销、消费者反映问题集中的重点商品,参考网络商品销量和综合排名等因素,科学确定网络抽检的经营主体范围和商品品种,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商品抽检。强化线上线下结合,同步推进商品质量抽检,抽检结果线上线下共同适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实现高效抽查监管。

对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要大力推动《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GB/T28863-2012)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中的运用,扩大抽检结果的适用范围,提升商品抽检的影响力。

针对抽检发现的重点问题商品,集中时间、集中执法力量,有效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严查重处典型违法企业、违法行为。

要发挥网络商品质量监测(杭州)中心的作用,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重点监管,集中整治纵容假冒伪劣、不配合执法部门监管执法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切实净化网络市场环境。

三、坚持问题导向,严厉打击网络交易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强化网络消费侵权案件的查办工作,积极推进和规范“诉转案”,努力扩大案源并提升案件查办精准度,强化事后监管的有效性。依法查处网络商品质量违法案件,加大对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删除违法商品信息。

涉及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同时要求有关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立即屏蔽违法店铺或商品信息、停止提供对相关商品的交易平台服务。

综合运用工商职能作用,严厉查处网络虚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商标侵权、传销和非法直销等网络交易违法行为以及网络虚假认证、刷单炒信等典型涉网消费欺诈行为,依法打击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售后修理更换服务等方面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的案件协办和联动执法,加大对跨区域纵容假冒伪劣、拒绝配合执法部门监管执法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查办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针对信息服务、智能家居、个性时尚养老、健康等新兴消费领域,既要鼓励和支持消费结构升级和创新,又要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新兴消费领域的消费侵权行为,切实发挥新消费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四、坚持改革创新,健全完善网络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

通过理顺体制、创新机制、优化布局等措施,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以12315行政监管体系为主导、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体系为依托、信息化网络为支撑的多功能的12315体系。

加强基层维权网络建设,支持和推动建立健全区域消费维权协作机制和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调处机制,着力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

加快建设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完善在线投诉和处置功能,形成电话与互联网并举的受理机制,引导消费者网上咨询、投诉、举报,实行网上接诉、网上分流、网上调解、网上回复、网上跟踪督办,实现消费者诉求处理流程透明化。

深入推进12315“五进”工程,依托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推动网络市场的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引导有条件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扩大“五进”覆盖面。积极推进总局电子商务12315投诉维权(杭州)中心建设,进一步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快速有效地处理跨区域网络消费纠纷。

五、坚持信息公开,推进网络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

要健全和完善抽检结果信息公布制度,规范公布抽检结果的渠道和形式,利用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官网、各种媒体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包含网络抽检在内的商品质量抽检结果信息,加强网络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

推动消费侵权案件公示工作,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对于网络经营企业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管理。

推动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让违法企业及有关人员“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要积极推动企业投诉情况公开工作,扩大企业投诉情况公开试点。

抓住节假日、集中促销等关键节点,依法查办并公布一批大案要案,特别要曝光一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网络商品经营者、质量管理责任缺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

通过信息公开,倒逼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健全和完善内部质量管控制度和措施,从根源上提升网络交易商品的质量水平。

六、坚持社会共治,构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

充分发挥国务院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推动各有关单位在联席会议制度的框架下加强协作配合,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消费事件。

各地要积极推动本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机制建设,整合消费维权社会资源,切实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合力。

探索建立跨境消费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协调解决跨境电子商务、“海淘”、社交电商等带来的消费纠纷。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引导行业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督促网络经营者落实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主动和解消费纠纷。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建立和完善赔偿先付制度,提供快速解决消费纠纷的“绿色通道”。

支持消协组织加强对网络交易商品和服务开展社会监督,持续开展消费体察、服务评议、调查点评活动,督促网络经营行业和经营者开展整改,针对网络市场中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七、坚持教育引导,提高网络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能力。

加强大数据深度利用,进一步提升数据质量,推进与消协组织、有关部门及大型企业、主要网络交易平台的数据共享和整合,深入研究区域性的消费维权数据,形成有深度有指导作用的消费维权分析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改善消费环境。

加强与主流新闻媒体、新兴网络媒体的合作与联系,利用“3·15”、“双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积极运用微博、微信等网络传播方式,加强对新《消法》及配套法规制度的宣传和解读,有针对性地向消费者普及有关网络消费的商品和服务知识,积极回应广大消费者网络消费中关切的热点问题,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能力。


工商总局

2016年10月19日


标签: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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