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天津地方法规 >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重点区域天际线管控的决定

2024-04-25 17:38 admin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2年7月27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重点区域天际线管控的决定

 
(2022年7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展现城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重点区域天际线管控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重点区域天际线管控,应当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原则,尊重城市发展规律,优化城市格局和空间形态,留住城市的自然美、天然韵、生态味,增强城市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彰显城市的地域特征、时代特色、人文精神和艺术品位。
 
二、下列重点区域应当纳入天际线管控范围:
 
(一)城市核心区、中心地区、新城新区;
 
(二)历史文化街区;
 
(三)重点城市公园等公共开敞空间周边;
 
(四)重要河道两岸及近海开敞空间;
 
(五)对城市风貌和景观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区域。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全周期管理和统筹协调,积极推进重点区域天际线管控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组织落实重点区域天际线管控各项任务。
 
规划资源部门负责重点区域天际线管控工作,纳入建设项目审批规划条件,编制相关规划设计导则,并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区域天际线管控相关工作。
 
四、重点区域天际线管控要求,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
 
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科学确定城市整体空间格局和风貌定位,构建多节点、组团式的空间形态,合理布局通风廊道、开敞空间等,加强对重点区域天际线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
 
制定和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分类细化天际线管控要求,优化建设用地布局,把握建筑空间尺度,合理控制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
 
五、城市设计应当统筹重点区域建筑布局,对建筑空间形态进行整体管控,注重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水平方向形成错落有致、统一协调、有节奏、有韵律的天际线变化,进深方向形成重点突出、层次丰富、视线通透、色彩适度变化的效果。
 
六、建筑设计应当强化对建筑高度、面宽、体量和形体的控制,加强对建筑立面、建筑屋顶等的一体化设计,促进新老建筑体量、风格、色彩协调,形成有层次、有变化的色彩搭配,增强景观资源的可达性、可视性。
 
七、加强海岸线规划管控,建设通达海岸、系统互联、人可亲近的近海开敞空间,鼓励通过错层、退台等方式丰富沿海区域建筑层次和造型,形成碧海、蓝天、城市相互映衬的天际线景观。
 
八、户外广告、商业牌匾、景观照明等设置应当与建筑风格、立面形式以及城市风貌相协调。
 
九、建设工程围网、围挡、架空管线等临时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城市良好形象。
 
十、加强重点区域天际线管控,应当保护历史文脉,鼓励传承创新,融入现代文化元素,延续城市特色风貌。
 
十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拆改、增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原有的立面、色彩和形状,破坏天际线景观。
 
十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在重点区域天际线规划设计工作中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公众意见,提升规划设计水平。
 
十三、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天际线管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管控要求的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者处罚。
 
十四、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维护本决定执行的严肃性。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天际线 管控
上一篇: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下一篇: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

天津地方法规相关文章:

  • 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0年9月25日 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 (202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时间:2024-04-25阅读:157标签: 生态屏障 管控地区

热门内容

  • 天津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
  •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 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
  •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 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
  • 天津市基因和细胞产业促进条例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最新资讯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
  •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