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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2026-08-05 admin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9日

天津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2023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阅读服务
第三章 阅读推广
第四章 阅读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书香天津建设,提高全民阅读质量,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增强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服务、推广、保障等促进工作。
 
第三条 全民阅读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公益普惠,保障重点、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支持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全民阅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第五条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工作,协调和督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文化和旅游、教育等部门建立健全全民阅读工作协调机制。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发挥公共图书馆的阅读推广主渠道作用,做好全民阅读工作。教育部门应当以各级各类学校图书馆为主阵地,做好阅读推广工作。
 
财政、民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阅读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应当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作用,促进青少年阅读活动的开展。
 
第六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本单位全民阅读活动。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公益性阅读组织。
 
第七条 本市加强全民阅读资源区域间互通共享,积极推动京津冀全民阅读工作协同与合作。
 
第二章 阅读服务
 
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分布和阅读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全民阅读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形成便利可及的公共阅读圈。
 
第九条 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以及政府举办的城市书吧和阅读新空间等纳入图书馆服务体系,开展图书流动服务,提供专业指导培训,建立以区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书屋书吧为基层服务点的三级总分馆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村文化礼堂、农家书屋、政府举办的城市书吧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完善公共阅读服务。
 
第十条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推动全民阅读服务数字化和智能化建设,推广运用数字图书馆、电视图书馆、自动售(借)书机、数字阅读设备及其他全民阅读设施,打造数字化场景,便利社会公众随时随地获取各类阅读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数字阅读资源建设,丰富阅读内容和载体。
 
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服务制度,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明确服务标准。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期间,全民阅读设施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保障社会公众的阅读需求。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在下列场所、机构和单位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数字阅读设备等全民阅读设施,免费提供阅读服务:
 
(一)住宅小区;
 
(二)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档案馆、展览馆、纪念馆、陈列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四)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鼓励和支持旅游景区、银行、商场、宾馆、医疗机构、历史风貌街区、工业园区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数字阅读设备等全民阅读设施,打造阅读新空间,免费提供阅读服务。
 
第三章 阅读推广
 
第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引导和投入,加大对全民阅读的推广力度,创建全民阅读品牌,开展主题阅读活动,实施优质阅读内容推介,营造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终身阅读理念。
 
第十四条 本市推广“书香天津”全民阅读品牌,定期举办“海河书香节”“书香天津·读书月”、图书展会等推广交流活动,建设具有推广、交流、激励和分享等功能的“书香天津”阅读活动平台。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围绕“书香天津”全民阅读品牌,开展系列评选活动,推进全民阅读活动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军营、进网络,提高全民阅读活动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根据自身特点和条件创办品牌阅读活动。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选拔、培训阅读推广人,为阅读推广人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鼓励具有阅读推广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单位和个人为企业、学校、社区、养老院、福利院、军营、农村以及其他单位提供公益性阅读推广服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推广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志愿者参与全民阅读工作。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阅读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在相关课程中设置阅读板块,培养阅读兴趣,传授阅读方法,提高阅读能力。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对家庭阅读提供指导和支持。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发挥言传身教作用,为未成年人做好阅读示范和表率,营造良好的家庭阅读氛围。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数字阅读、有声阅读、视频阅读、云课堂等多媒体阅读活动。
 
政府举办的公共图书馆、书屋、书吧等全民阅读设施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和新媒体平台开展数字阅读推广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依法成立全民阅读促进协会,建立不同主题和特色的阅读组织。
 
鼓励高等学校和相关科研机构开展阅读推广理论研究。
 
第二十条 鼓励出版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普及科学知识以及具有本市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出版物。鼓励开发相关文创产品。
 
鼓励和支持特色阅读推广,促进结合体验、实践等多种形式阅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普及科学知识以及具有本市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出版物。
 
第二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正确舆论引导作用,宣传报道全民阅读活动,通过开辟专版专栏、策划专题节目、推介优秀出版物、普及阅读知识、刊播全民阅读公益广告等方式提供全民阅读服务,构建声、屏、报、网、端一体的全民阅读宣传推广阵地。
 
第二十二条 鼓励实体书店开展读书讲座、阅读分享、演讲诵读等阅读推广活动,提供阅读指导、推荐优秀读物、培训阅读服务志愿者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实体书店创新经营模式,拓宽阅读服务空间,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实现阅读服务、休闲文化体验、本市历史文化展示和公益宣传等多业态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出版物的交换、捐赠等活动,推动阅读资源共享。
 
第四章 阅读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基本公共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所需资金;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全民阅读设施。因确有需要对全民阅读设施进行拆除的,应当择地重建并且不低于原有标准。
 
第二十六条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全民阅读公益活动。支持社会资金用于扶持公益性阅读组织、培育阅读推广人、帮助特殊和困难群体阅读等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的经费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
 
工会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活动费用可以从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举办的全民阅读设施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提供必要的阅读辅助设施和相应服务,提供有声、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阅读资源,方便老年人、残疾人阅读。
 
监狱、看守所、戒毒场所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结合各自条件和实际情况,为服刑人员、羁押人员、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制定阅读计划,提供阅读资源,组织阅读活动,并提供阅读指导。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和公众满意度测评机制,加强对区人民政府全民阅读工作的考核。
 
推动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及指标评估体系,增强全民阅读工作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全民阅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举办的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和服务制度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全民阅读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提供阅读服务的公共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之家、社区书屋、农家书屋、城市书吧、阅读新空间、实体书店、智慧书房、职工书屋、书报刊亭、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以及自动售(借)书机、数字阅读设备、公共阅报栏(屏)等场所和设备。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标签: 全民阅读 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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