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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71条(执行合伙事务报酬)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971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九百七十一条 【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971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不得请求报酬: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
3. 另有约定: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常见误区:误区一:合伙人可以因执行合伙事务请求支付报酬——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误区二: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完全不能约定——错,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误区三:执行合伙事务报酬没有法律规定——错,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971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伙人不得请求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的规定。
民法典第971条条文演变
原《民法通则》及原《民法通则意见》并未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请求支付报酬权。《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报酬予以明确。
民法典第971条条文解读
对于合伙人而言,执行合伙事务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按照合伙合同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义务不是源于委托关系或者雇佣关系,而是源于合伙人身份资格,不存在支付报酬或对价的问题。此外,对于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其在合伙存续期间内必须执行合伙事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
原则上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报酬。当然,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必然会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财力,如果允许支付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报酬,有助于提高合伙人积极性,增进合伙事业发展。本条规定贯彻合同自由原则,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合同中约定从合伙利润中支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
合伙人可以在签订合伙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补充约定。如果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按照《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的规定确定。对于报酬的给付种类、数额、方式或期限等问题,由合伙人约定。
适用指引
实践中,合伙人因执行合伙事务可能会支出一定费用,比如,因经营需要到外地出差而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费用等,对于因执行合伙事务而产生的正常开支,合伙人有权请求合伙在合伙利润中支付此部分费用;又如,因经营生产需要,合伙人自行垫付了费用,就该部分费用,合伙人有权请求合伙在合伙利润中支付。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身体或者财产受到损害,除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外,也有权请求从合伙财产中给予补偿。
FAQ 高频问答
Q: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A: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Q:本条关于“不得请求报酬”的规定是什么?
A: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
Q:本条关于“另有约定”的规定是什么?
A: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Q:关于本规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A:误区一:合伙人可以因执行合伙事务请求支付报酬——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误区二: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完全不能约定——错,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误区三:执行合伙事务报酬没有法律规定——错,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