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七十六条 【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的基本性质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定作人提出要求的惯常方式是通过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承揽人应当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在此期间,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是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并及时将该情况通知定作人。根据诚信原则,定作人的主要义务是及时修正完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反馈承揽人并提出修改意见。
如果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及时正确履行上述义务,将视具体情形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如果承揽人未及时通知定作人的,怠于通知期间的误工损失由承揽人自己承担,造成工期拖延、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定作人损失。
(2)如果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而未通知定作人,仍然按照原图纸或者技术要求进行工作致使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修理、更换、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损失。
(3)如果定作人在接到承揽人关于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通知后,未立即采取措施修改图纸或者技术要求的,承揽人在发出通知后,可以停止工作并顺延工期,还有权要求定作人赔偿误工等损失;经承揽人催告定作人仍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提出修改意见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定作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理解本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本条中“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既包括按照所提交图纸或者技术要求根本无法实现承揽目的的情形,也包括图纸或者技术要求本身明显不合理,不符合一般意义上同类工作的标准或要求。由于承揽人是具体实施所承揽工作的一方,其对于所承揽的工作应当具有相当程度的专业性。因此,这里对于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发现”,并非是强加于承揽人之上的苛刻要求,而是从节约高效实现承揽的目的出发,对承揽人所作的一般要求。
二是承揽人发现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不同类型的承揽工作有着不同的要求,但此处对于承揽人的通知义务都要求及时进行。实际上,这也是最大限度节约双方资源的一种要求。
三是承揽人通知定作人后,定作人也应及时答复承揽人,对图纸或者技术要求进行修正,否则,因怠于答复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承担。这里的“怠于”没有具体明确的期限规定。但如果承揽人及时通知了定作人,定作人在合理期限未作答复的,可以视为“怠于”回复,并因此赔偿承揽人所产生的损失。
适用指引
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如何计算承揽工作顺延的具体期限。
根据本条规定,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承揽人根据专业经验并举证证明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时,应当通知定作人进行修改。在定作人在对图纸或者技术要求进行修改至反馈承揽人期间,承揽人无法开展正常的工作,必然会导致工期的延长。由于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是定作人造成的,故产生的工期损失,理应由定作人承担,承揽人履行承揽合同的期限应当相应顺延。
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应当如何计算承揽人工期顺延的具体期限,因法律未对此作出规定,合同内容通常对此不会对此作出约定,故容易引发争议。有观点认为,应从定作人确认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通知到达承揽人起,至定作人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者技术资料提供给承揽人为止,算作工期顺延的具体期限。也就是说,只有定作人实际对图纸作出修改的期限可以从承揽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间内扣除。主要理由是,虽然承揽人是以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为由停止工作,但是在定作人确定图纸或者技术要求是否合理之前,图纸和技术要求不合理仍然只是承揽人的个人主张。并且,在暂停工作的期间,承揽人可以完成其他工作,如果直接扣除工期,承揽人可能由此获得额外的利益,引发道德风险。
我们认为,应当允许承揽人自发出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通知到达定作人时起,即开始起算工期顺延的时间,即便最后定作人确认图纸符合要求,承揽人暂停完成承揽工作也可解释为:为防止损失扩大的具体措施,承揽人具有正当理由暂停完成承揽工作。毕竟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图纸和技术要求是定作人应负的主要义务,如果图纸和技术要求具有不合理的可能性,应由定作人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按照定作人确认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时开始起算工期顺延的期限,还有可能因定作人收到承揽人通知后,怠于履行回复义务,而导致承揽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