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器官买卖一直是国际伦理学界的一致观点。我国《
刑法》第234条之一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3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我国
法律法规严格禁止器官买卖。本条规定从民事基本法层面延续上述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格权保护制度。
现代医学的发展,使人们可以通过植入器官或安置人工替代器官来使生命延续或提高生存质量。
人体器官移植成为挽救生命极为重要的手段之一。
但由于“供体”短缺,需求大于“供给”,可能导致产生非法买卖和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极个别地方的旧风陋俗为遗体买卖提供了存在空间。这些行为均应当为法律所禁止。
本条第1款明确,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行为均应被禁止。
实践中,买卖人体的形式有多种,不论采取何种形式,不论如何掩饰,只要构成实质上的买卖,都应当被禁止。
本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行为,违反刑法、民法以及
献血法等多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此类买卖行为必然应属无效。如果买卖行为无效,买方无权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即使买卖的人体组成部分已经被移植,行为人也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适用指引
实践中,对于某些从人体分离开的部分,如头发,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都已经将其作为一般的物对待,且这些物大多与精神利益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一般可以将这些物视为物权的客体而非人格权的客体。
这些分离出来的物可以通过合法的转让归属于他人。[1]具体情况则应当结合案情予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