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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32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2024-02-19 21:02 admin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432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条文释义

民法典第432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民法典第432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的规定。
 

民法典第432条条文演变


原《担保法》第69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原《物权法》在精简前述规定后形成第215条,该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本条继续沿用了原《物权法》第215条的表述,仅在第2款的用语上将“要求”改为“请求”。
 

民法典第432条条文解读

 
质权人在占有质押财产的同时即产生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质权人作为现实管理、控制质押物的人,其最有条件对质押物进行保管,由质权人保管质押物也有利于质权人及时了解其债权担保物价值变动情况,以防质押物因毁损、灭失等原因无法实现担保功能。

此外,由质权人保管质押物,保管成本相对而言也是最低的。

因此,《民法典》依旧延续由质权人承担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都应履行妥善保管义务直至质权消灭。

所谓妥善保管,即强调质权人在保管质押物时负有注意义务。

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有三种,由轻到重可以分为: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如同对待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义务以及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目前对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的注意程度为何尚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但本条明确质权人违反妥善保管义务,导致质押物毁损、灭失的,应当对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质权人违反妥善保管义务的举证责任,本条并未明确,但从质押合同履行的角度看,质权人就其占有质押物期间履行了妥善保管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更为合适。

本条第2款规定了质押物在质权人占有期间面临毁损、灭失风险时的补救措施。本款规定:“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质权人因未尽到本条第2款规定的妥善保管义务而导致质押财产面临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质押财产实际毁损、灭失之前,出质人即可提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提前清偿债务请求返还质押财产,本条给予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

若出质人要求质权人提存质押财产,双方当事人可以继续维护原质押法律关系,也有利于维护质押财产交易价值的稳定和双方当事人利益。

质押财产提存后,被担保的债权并未消灭,如若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质权人仍可就提存的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如若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出质人即可从提存机关取回质押财产。

但本条未规定质押财产提存时,提存费用由谁负担。原《担保法解释》第92条规定:“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57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虽然《民法典》物权编未规定将质押财产提存时应由谁负担提存费用,但根据前述两条规定作体系解释,原则上可以理解为应由质权人负担,因为该费用是由质权人不履行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的。
 

适用指引

 
一、质押财产保管费用的负担
 
本条中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产生的保管费用,属于对质押财产正常管理维护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当然属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但是质权人在不能对质押财产妥善保管时,可以委托专门的保管人保管,此时发生的保管费用原则上也应由质权人承担,因为本条已明确规定质权人对质押财产负有妥善保管义务,质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当然包括对质押财产的定期保养、修缮等行为,

而当质权人委托第三人代为保管质押财产时,其实质上是质权人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义务无法履行,并由此产生委托第三人代为保管的费用,故此时因保管质押财产而产生的费用也应由质权人承担。

其他为质押财产支出的有益费用如装饰费等,若经出质人允许,质权人可以请求出质人偿还;若未经出质人同意的,该笔费用属于额外支出,应由质权人自行负担。
 
二、出质人提前清偿
 
根据本条内容可知,本条对于出质人提前清偿债务持鼓励态度,履行债务是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对债权人并无不利的,出质人可以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且提前清偿的,债权人应当接受。

对于提前清偿时质权人损失利息应由谁承担的问题,若当事人之间事先有具体约定,按照其约定执行;若当事人没有约定,因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是质权人无法履行妥善保管义务的行为所致,质权人应承担提前履行所带来的不利益。

此外,根据原《担保法解释》第92条的规定,质权人也无权主张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出质人清偿完毕后,根据本条规定质权人还应当返还质押财产,若质押财产因质权人自身的过失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导致损坏,质权人不能免责,还应就质物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 民法典 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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