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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19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2024-02-10 10:30 admin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1119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条文释义

民法典第1119条条文内容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典第1119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法典》继承编调整范围的规定。
 

民法典第1119条条文演变

 
原《继承法》公布于1985年4月10日,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同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原《继承法意见》。《继承法》实施35年未曾修订,本次编入《民法典》,是继承法立法以来的重大发展,条文由原来的37条扩展为45条,虽然增加的条文数量不多,但是对遗产、继承人、遗嘱、遗产管理人、遗赠扶养人、无主遗产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完善,更加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更加充分保障自然人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回应了时代发展与司法实践的新要求,为相关民事主体的继承权提供了更加全面有力的法律保护。

原《继承法》未明确规定调整对象,在编纂《民法典》继承编过程中,增加了关于调整对象的规定,对于完善继承法律制度,准确把握继承法律关系的基本内涵有指引意义。
 

民法典第1119条条文解读

 
本条对继承编的调整对象表述为“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根据我国继承制度的内涵应当理解为,继承编所调整的对象既包括继承问题,还包括因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引起的遗产处理问题。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继承,指生者对死者生前权利和义务的承受,包括财产继承和身份继承。狭义的继承,指财产继承。现代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已无身份继承而只有财产继承,故继承在一般意义上就是财产继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现行法中的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法律规定的或者由死者指定的人取得的制度。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继承法规范所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因自然人死亡,对其个人财产和财产权益进行继承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而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其中权利主体是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遗产的人即继承人,义务主体是继承人以外的不特定民事主体;客体是死亡自然人即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遗产;继承的法律后果,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再分配,即转移给有权接受该项遗产的继承人所有。

继承法律关系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同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在现代社会,因为继承人继承的对象只能是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而不能是被继承人的身份,所以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财产法律关系。

2.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为原因

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该事实属于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人的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3.继承法律关系有身份关系属性

继承的身份关系属性,是指继承仅发生于特定范围的具有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对于何种民事主体可为继承人,虽然各国的风俗习惯不同,立法上存在差异,但在各国的现代继承立法中,继承一般仅限于特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不仅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遗嘱继承。特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原则上包括配偶和血亲。我国例外地承认符合条件的姻亲也可以作为继承人,即《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的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需要说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不属于继承法律关系。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之间不具有继承所要求的亲属关系,甚至不具有亲属关系,其实质是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所有财产的处分,不属于继承法律关系;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由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取得所有权,也非继承法律关系。但是上述情形均涉及被继承人财产的处理,故继承法将其纳入调整范围。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亦将遗赠纠纷和遗赠扶养协议纠纷规定在“继承纠纷”之下。

4.继承法律关系对遗产权利和义务具有概括承受性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即继承人既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又承担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义务。

5.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的无偿性

继承作为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一种方式,继承人获得遗产所有权是无偿的。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即可行使其享有的继承权,并不需要支付对价。至于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其义务应理解为接受继承的条件,不具备有偿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价的属性。
 

适用指引

 
一、继承编的适用范围
 
继承编调整的对象,主要规定的是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发生后的有关事项和纠纷的处理规则,同时还调整涉及继承的有关行为,如被继承人如何立遗嘱、遗赠,遗嘱和遗赠的形式要求、效力要件、如何撤回等,以及立遗嘱等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即法律尊重自然人处分遗产的意思自治,但也有一定的限制等。

另外,继承法律调整的主要是继承相关事宜,并不调整家庭的分家析产纠纷,也不调整自然人生前赠与等问题。
 
二、继承与分家析产的区别
 
分家析产并非法律概念,其含义包含两个要素:

一是“分家”;二是“析产”。

分家是将原来共同生活的一个家庭分成几个独立的家庭;析产是家庭成员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家庭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分属各个独立的家庭或个人所有。

司法实践中,分家析产纠纷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某一子女以自己夫妻家庭为单位起诉父母及其他子女家庭要求析产;

二是某一子女的配偶在离婚后,起诉其配偶及配偶父母要求析产。前者析产分割后共同财产分属各个独立家庭所有,后者析产分割后共同财产分属个人所有。分家必然会涉及析产,但是析产并不是分家的唯一内容,它还包含赡养的负担、债务的承担等,但是析产是分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

分家析产是我国的特有传统,相关纠纷主要发生于农村地区以及城乡接合部地带,析产的内容主要涉及农村宅基地、承包地、农村房屋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分配等问题。法律对分家析产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对家庭财产也无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法官对于分家析产纠纷一般依据民事法律有关共有的规定进行处理。
继承与分家析产都以处理当事人的财产为主要内容,都发生财产所有权变动的后果,但二者有根本的区别。

1.法律事实不同

继承是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分家析产是家庭成员因为一定的生活和生产需要等各种原因,不需要或不能够继续共同生活,经协商而发生。实践中,父母的死亡在引起继承的同时,也会引发分家析产,但是应当明确,继承的发生缘于父母死亡的事件,而分家析产缘于子女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主体和客体不同

有资格取得遗产的主体是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遗产;分家析产的主体是家庭财产的共有人,客体是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

3.性质不同

继承的法律后果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分家析产是对共有财产进行重新确权并进行分割,实践中有时表现为父母将其所有的财产在子女之间进行分配,形式上看是分家,但是实质上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4.前提及物权变动时间不同

继承的发生以被继承人的死亡为前提,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不以公示为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分家析产的时间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可以是父母在世的时候,也可以是父母去世之后,分家析产协议一般自当事人签字时起生效,但是物权变动应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如涉及不动产的,应当履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5.适用的法律不同

继承的法律依据是继承法律规范,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和分配规则或遗嘱的指定进行继承;分家析产中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一般是本着互助互谅、团结和睦、物尽其用的原则,按照协商一致的意见处理财产,发生纠纷后主要是适用民法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进行处理。
 

标签: 继承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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