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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条文内容及解析

2024-01-31 21:23 admin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条文内容及解析,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条文解析
 

民法典第195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195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断法律适用规则的规定。

民法典第195条条文演变

 
原《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原《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沿用这一规定。
 

民法典第195条条文解析

 
诉讼时效中断是诉讼时效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而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功能系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现存法律及社会秩序。“

但是,执行诉讼时效期间和起算的规定,会出现这样的困境:即使义务人拖延履行义务的时间,诉讼时效期间也会完成,进而会影响到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利。

因此,要使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得到充分合理的发挥,法律必须对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予以合理的限制。”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即为解决以上困境,遵循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给予权利人合法保护,属于诉讼时效障碍制度。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表明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因此,应属于合法阻却诉讼时效完成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既可以向义务人本人提出,也可以向其代理人、保证人、财产代管人等要求履行债务。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进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需注意以下要件:

一是应为权利人本人或依法有权代其处分权利的主体作出请求履债的意思表示;

二是请求履债的意思表示应向义务人或依法有权代义务人处分权利的主体作出;三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意思表示实际到达或者应当到达义务人。
 
《诉讼时效规定》第8条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包括:“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得以明确和维持,并使权利人产生合理信赖,认为其无需再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故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将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也有利于防止义务人象征性的部分清偿欺骗权利人,使权利人不主张或者推迟主张权利。
 
构成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一般需具备以下要件:

(1)义务人本人或依法有权代其处分权利的主体同意履行义务,如义务人及其代理人、监护人、财产保管人等;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为诺成行为而非实践行为,较常见的明示方式为义务人明确向权利人作出延期履行、分期履行、支付利息、提供担保、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的意思表示;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向权利人或依法有权代权利人处分权利的主体作出且到达上述主体。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是权利人行使权利最有效、最强烈的方法,足以表明权利人积极主张、行使权利。起诉是权利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就仲裁而言,民商事仲裁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请求仲裁机构裁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劳动仲裁是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处理劳动争议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能够反映权利人积极主XXX行使权利,可以合法阻却诉讼时效的起算和完成的情形,可以认定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

主要包括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等情形。

(二)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点的确认

本条具体规定了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四种具体的情形。

第一项“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及第二项“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两类非持续性事由,应认定系从本条规定的“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第三项“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及第四项“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两类持续性事由,则应认定系从本条规定的“从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适用指引

 
一、“提起诉讼”的理解及中断时点的确定
 
权利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要件,或者其他特殊诉讼要件的合法之诉,不仅包括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也包括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

如果权利人为保护民事权利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仅是其对主管机关的认识错误,但主张的对象、事实理由均无错误,也应认定其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般情形下,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如果权利人提起诉讼行为已足以证明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向适格义务主体主张权利,则也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关于如何认定“提起诉讼”中断时点的问题,将“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理由在于,在权利人通过请求公权力机关行使公权力救济自己权利的情形下,应认定权利人积极主张了权利。

《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故只要其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或者口头起诉,就应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而无需等待法院受理。
 
二、民刑交叉案件中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问题
 
民刑交叉案件中,权利人先提起民事诉讼,后刑事报案的情况下,其请求权在提起诉讼期间持续中断,若刑事报案系发生在民事诉讼期间,则不涉及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和重新起算问题。

民事案件因当事人刑事报案而中止审理的,诉讼时效期间持续中断,不因诉讼程序的暂时中止而否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
 
权利人先进行刑事报案,后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报案或者控告行为意味着,权利人请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权力机关利用公权利在侦查犯罪的同时保护其民事权利。

其报案、请求公权力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明确,该意思表示在到达公权力机关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重新计算。
 

标签: 诉讼时效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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