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程序属于非诉特别程序,从法理上看,非诉法律文书具有可变更性,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上裁判具有拘束力,如因情势变更,对于新发生之能力事实,自应允许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在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如精神疾病因治疗得到缓解或治愈的,再限制其实施民事行为将对该公民的权益造成影响。在法院作出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后,该公民的行为能力并不会因为认知能力恢复而自动获取,仍需要由该公民、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审查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是否已经消除。需要注意的是,撤销原认定判决,只能由该被认定的公民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撤销宣告的法律程序。
条文适用
第一,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本人申请撤销宣告时,申请人为其本人,无被申请人。若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作为申请人的,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为被申请人。
法院经审查认定公民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法院作出的判决主文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撤销宣告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二是判决该公民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宣告该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某公民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后,该公民认为其已恢复完全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公民尚未恢复完全行为能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作出的判决即为,撤销宣告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宣告该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尚未消除的,法院应判决驳回申请。还需注意的是,未被法院判决宣告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此种申请,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判断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是否消除时,人民法院可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恢复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为能力鉴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参考鉴定机构出具的对公民是否恢复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作出认定,因未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不配合提供鉴定材料或不依法交纳鉴定费用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鉴定的,人民法院往往会以当事人的申请无事实依据为由判决驳回。
第三,原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被撤销后,新判决送达后,原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就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判决指定的监护人就不再继续作为该公民的监护人,该公民可以进行正常的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