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民事实体法并未就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公告寻找下落不明人作出规定,本条是从民事程序法角度增加了人民法院须发出寻找公告的要求,在《民事诉讼法》本次修正时将“意外事故”修改为“意外事件”,以保持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两者之间的一致性。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是基于自身的判断和需求而提出的,在立案受理时人民法院只能进行形式性审查,在审理的过程中通过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的方式能够对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查明事实后作出相应的判决。如此既有利于实现民事实体法设立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也能够有效避免有关利害关系人不当甚至滥用权利以损害下落不明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347条规定,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二)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
关于公告的期间则有两种:一种是3个月,适用于宣告失踪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情形下的宣告死亡;另一种为1年,适用于一般情形下的宣告死亡,这也充分体现了宣告死亡条件严于宣告失踪的基本法理。关于公告的方式和范围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此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8条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在受诉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下落不明人住所地、下落不明人最后可能出现的地方等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人民法院在下落不明人住所地、下落不明人最后可能出现的地方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条文适用
在具体适用本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有如下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竞合的处理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之间的竞合可能存在四种情形:一是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在宣告失踪判决作出前提出宣告死亡申请;二是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在宣告死亡判决作出前提出宣告失踪申请;三是不同或者同一利害关系人在判决宣告失踪后提出宣告死亡申请;四是不同或者同一利害关系人在判决宣告死亡后提出宣告失踪申请。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应当在比较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与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与下落不明人之间的关系和考量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能否足以保护其权益的基础上作出更精细化的处理。对于下落不明人的债权人申请宣告失踪而下落不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申请宣告死亡的,依照《
民法典》第47条进行处理。但在相反情形下,鉴于下落不明人的债权人通过宣告失踪能够足以保护其财产关系上的权益,应以尊重与下落不明人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而且存在人身关系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为妥。对于第三种情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5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1]规定进行公告。”这也就是说,对于被宣告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时间直接根据宣告失踪判决查明的事实径行认定即可,无须再进行审理,但对于被宣告失踪人是否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仍然需要进行审理并按照宣告死亡程序公告寻找下落不明人的要求进行公告。值得注意的是,宣告失踪的条件是下落不明满2年,而在一般情形下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下落不明满4年,因此被宣告失踪人自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满4年的才能宣告其死亡,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为1年。但对于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在下落不明的期间上是一致的,因此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宣告失踪人是因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并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的,被宣告失踪人自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满2年即可宣告其死亡,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对于第四种情形,鉴于对下落不明人已经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再行审理并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已无必要,可以告知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裁定终结案件,拒不撤回的,裁定驳回。
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主文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认为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无论哪种判决均为终审判决,申请人都不得提起上诉。就后者而言,判决主文相对简单,但因下落不明期间尚未届满而被判决驳回申请的,在下落不明期间届满后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就前者而言,对于宣告失踪的,结合其有两项具体请求,主文也应该有两项:第一项是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第二项是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对于宣告死亡的,由于只有一项具体请求,主文则应该是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