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新增的内容,主要解决独任制转换合议制的问题。
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这种裁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的“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独任制转合议庭的裁定不属于可以上诉的裁定。
第2款规定了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异议权。该款规定,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该款规定的裁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的“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裁定不属于可以上诉的裁定。
因此,独任制转合议制是法院按照案件性质和情况决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但是异议是否成立由法院审查,审查结果为终局。
条文适用
本条明确规定了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的两种方式。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提出独任审理转合议庭审理可由独任制法官提出,也可由院庭长依个案监督职权提出。按照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相关规定,涉及审判组织或程序类型转换的决策,按照内部规定走审批程序。《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25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主动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按内部程序报批后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参照前述规定,应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实践中,一般情况采取口头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并书面送达合议庭成员告知书。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按照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涉及审判组织或程序类型转换的决策,应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审批程序,独任法官不能任意驳回。需要“独转合”的,由合议庭审查后,以合议庭名义作出裁定并送达书面通知书。实践中,基层法院一般采取口头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是否同意该案由独任制转合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