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经济法 > >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2024-03-19 22:39 admin
发文单位:发改委
发文时间:2024年2月8日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经2024年2月5日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规范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是指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一)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沼气发电除外);
(二)项目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三)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第五条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组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按照以下分工完成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
(一)电网企业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的消纳;
(二)电力交易机构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参与市场交易;
(三)电力调度机构应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电量收购政策要求,并保障已达成市场交易电量合同的执行。
对未达成市场交易的电量,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采用临时调度措施充分利用各级电网富余容量进行消纳。

第六条 因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原因、电网安全约束、电网检修、市场报价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的,对应电量不计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记录具体原因及对应的电量。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情况实施监管。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生产和交易,并依法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九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划和规定要求,统筹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套电网设施。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加强协调,根据项目建设合理工期安排建设时序,力争实现同步投产。如遇客观原因接入工程无法按期投入运行,电网企业应通过临时接入等方式最大限度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接入并网。

第十条 电网企业应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供接入并网设计必要信息、办理流程时限查询、受理咨询答疑等规范便捷的并网服务,并在接网协议中明确接网工程建设时间,提高接网服务效率。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规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之间应签订代理售电协议、电力交易合同等,并在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的组织下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者减少设备原因影响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设备维护和保障设备安全的责任分界点。国家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编制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日计划安排和实时调度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交易规则,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调度。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特性,编制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调度的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市场公平公正交易的要求,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做好市场注册服务,严格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要求组织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按要求做好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监测统计,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有关数据资料,及时记录未收购电量(不含自发自用电量),必要时互相进行对照核实,并进行具体原因分析。

第十六条 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应于每月 8日前按对应级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相关信息:
(一)上网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市场交易电量和临时调度电量等;
(二)未收购电量及相关原因。

第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应于每月 8日前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披露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相关信息:
(一)上网电量、电价,保障性收购、市场交易和临时调度的电量、电价;
(二)未收购电量及相关原因。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予以配合,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如实回答有关问题。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文件资料可依法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影响可再生能源电力正常消纳的,电力监管机构应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因履行合同或协议发生争议,可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调解。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违反本办法,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定期向社会公布。
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或者未及时完成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电力交易合同的;
(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服务的;
(四)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
(五)因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或者电力交易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不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交易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相关资料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可根据实际制定辖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4年4月 1 日起施行,2007年 9月1 日起施行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25号)同时废止。

 
标签: 监管 可再生能源 电量
上一篇: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下一篇:供电​营业规则

经济法相关文章: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质量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发文字号: 金发〔2025〕15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08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质量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 金发〔2025〕15号...

    时间:2025-04-14阅读:176标签: 金融资产

  •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5年1月27日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函〔2025〕14号 信托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实体经济...

    时间:2025-03-04阅读:199标签: 高质量发展 加强监管 防范风险 信托业

  •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监管促进新能源车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13日 金融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监管促进新能源车险高质量...

    时间:2025-02-09阅读:197标签: 高质量发展 新能源车险

  • 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

    发布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时间:2025年1月27日 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 本清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

    时间:2025-02-09阅读:210标签: 市场监管 行政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

  • 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

    发布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时间:2025年1月27日 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 本清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

    时间:2025-02-09阅读:184标签: 市场监管 首违不罚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

    发文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市监稽发〔2025〕10号 发文日期: 2025年01月27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 国市监稽发...

    时间:2025-02-09阅读:177标签: 市场监管 行政违法行为 首违不罚 轻微免罚

  •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5年1月7日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金规〔202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分级分类监管,落实高风险高强度低风险低强度原...

    时间:2025-01-18阅读:109标签: 监管 保险公司 评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0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时间:2025-01-07阅读:120标签: 医疗器械 高质量发展 化药品 医药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颁布时间】2024-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第273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

    时间:2024-11-19阅读:278标签: 海关 监管办法 进出境 快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颁布时间】2024-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第273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的...

    时间:2024-11-19阅读:155标签: 海关 监管办法 进出境 常驻机构 公用物品

热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新版全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2最新版
  •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风险管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文)
  • 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最新资讯

  • 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最新版
  • 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
  • 关于做好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
  • 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
  •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