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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诉讼档案公开的实施办法

2024-03-29 21:18 admin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2011-7-2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诉讼档案公开的实施办法

粤高法〔2011〕322号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诉讼档案公开,保障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结合本院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本院已经办结并立卷归档的各类案件的诉讼(含执行,下同)档案可以对外公开,允许查阅;复制、摘抄卷宗材料仅限于案件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档案,不得对外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审判秘密的;
 
(3)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4)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
 
(5)涉及个人隐私的;
 
(6)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7)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情形。
 
3、案件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单位请求查阅本院诉讼档案,应当通过本院立案窗口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单位、住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申请查阅诉讼档案的案号;
 
(3)查阅的目的或者用途;
 
(4)承诺只用于申请查阅的目的或者用途,不作他用。
 
4、请求查阅本院诉讼档案的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户口簿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其委派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和户口簿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对案件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单位查阅本院诉讼档案的申请,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进行核对、审查。不符合上列第3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不符合上列第4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6、对符合上列第3条、第4条规定的申请,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受理,统一登记编号,并在受理登记之日起二日内移送本院档案管理办公室办理。
标签: 诉讼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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