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年5月31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审限公开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审限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案件审理、审查和执行的期限(简称审限)
(一)刑事案件
1、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审限为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限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死刑、死缓复核案件的审限参照上述规定。
(二)民事案件
2、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六个月;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再次延长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民事判决上诉案件的审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民事裁定上诉案件的审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5、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不受上列审限的限制。
(三)行政案件
6、一审行政案件的审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7、二审行政案件的审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四)申诉、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
8、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