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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实施办法

2024-03-29 21:15 admin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2011-7-2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实施办法

粤高法〔2011〕322号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裁判文书公开,保障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通过本院门户网站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开:
 
(1)刑事一审、二审案件判决书,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书;
 
(2)民事一审、二审案件判决书;
 
(3)行政一审、二审案件判决书;
 
(4)再审案件判决书;
 
(5)不予受理、管辖异议、驳回起诉、发回重审、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6)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书,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书,指定执行裁定书,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裁定书,追究案外人擅自处分或者协助被执行人处分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而承担赔偿责任裁定书,协助执行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裁定书,执行回转裁定书;
 
(7)补正裁判文书笔误裁定书。
 
2、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裁判文书不予上网公开的申请。双方当事人都向本院提出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有正当理由的,裁判文书可以不予上网公开。但裁判文书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不受当事人申请的影响,应当上网公开。
 
3、裁判文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上网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2)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
 
(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4)其他不适合上网公开的情形。
 
4、上列第1条至第3条规定的内容,应当在送达诉讼须知或者案件受理、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裁判文书不予上网公开的,应当在收到诉讼须知或者案件受理、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议庭提交书面申请,写明申请裁判文书不予上网公开的理由。当事人不提交或者逾期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裁判文书上网公开。
 
5、裁判文书不予上网公开的,应当经过审批,由案件承办法官填写《裁判文书不予上网公开审批表》,随同裁判文书一并报批。经审批决定不予上网公开的,应当在送达裁判文书时告知当事人。
 
6、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或者不予上网公开的信息应当录入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7、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上挂本院门户网站。
 
8、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对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当事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和证人、被害人的姓名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9、本院信息中心应当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提供技术支持,对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按类型、案由、案号等设置检索功能,为查询提供便利,并提供裁判文书网页下载、打印功能。
 
10、发现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有笔误的,不得直接进行更改,应当由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并按上列规定上网公开。补正裁定书应当发布在原裁判文书的下方,保障裁判文书的完整性。
 
11、本院宣传处应当做好裁判文书网上维护和网民意见的收集汇总工作,及时提交案件承办部门研究处理;发现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存在上列第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请案件承办部门撤回。
 
12、撤回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应当参照上列第5条的规定报批。
 
13、本院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案件承办部门及时上网公开裁判文书;定期统计各部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情况,组织对上网公开裁判文书的质量进行抽查,统计和检查情况应当提交政治部,纳入年终部门绩效考核范围。
 
14、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裁判文书 上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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