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广东地方法规 > >

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

2024-03-29 09:21 admin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时间:2014年9月25日
 

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

 
(1989年6月29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保障公民控告和检举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权利,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阻碍。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我省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受理公民举报的机构是:广东省各级检察机关、广东省各级政府监察部门设立的举报机构(以下简称举报机构)。

第四条  公民发现有贪污、贿赂、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以及尚未构成犯罪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均可向举报机构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当面举报及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形式举报。
举报应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并说明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

第六条  举报机构在接到举报后十日内答复举报人。对举报事实基本清楚,符合受理范围的,告知举报人予以受理。对不属举报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或去何单位投诉;也可经举报人同意,代转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第七条  举报机构对受理举报的案件应当自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人对举报机构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后一个月内向举报机构提出复议请求。举报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将复议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举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不得将举报案情、举报人姓名向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泄露。违者,由检察机关或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把举报材料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不得在新闻报道中公开举报人身份。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违者,经受理举报的机构查证属实,对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监察部门或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造成举报人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举报机构可责令责任人具结悔过、登报赔礼道歉;举报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以工作、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进行打击报复的,经查证属实,由监察部门做出决定予以纠正,有关单位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在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检查机关、公安部门必须给予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者,给予重奖。

第十五条  凡捏造事实、制造伪证、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被举报人的调查应严格保密。在违纪、违法和犯罪事实未核实之前,不得对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  举报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受理的举报,应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属于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应分别移送检察机关或监察部门。

第十九条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举报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举报
上一篇:广东省测绘条例

下一篇:广东省水文条例

广东地方法规相关文章:

  •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举报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

    发文单位:广东省公安厅 发文时间:2023年5月31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举报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 粤公规〔2023〕1号 为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

    时间:2024-04-04阅读:214标签: 举报 奖励 违法犯罪 出境入境管理

  •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举报走私冻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

    发文单位:广东省公安厅 发文时间:2023年5月28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举报走私冻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 粤公规〔2023〕2号 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走私积极性,严厉打击走私冻品违法犯罪...

    时间:2024-04-04阅读:212标签: 举报 走私 奖励 违法犯罪 冻品

  • 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深圳市公安局 发文时间:2022年12月22日 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深公规〔202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收集违法犯罪线索,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激励...

    时间:2024-04-03阅读:142标签: 犯罪 违法 有奖举报

  • 深圳市公安局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具体项目及标准

    发布单位: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年1月2日 深圳市公安局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具体项目及标准 深公规〔2024〕1号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按照《深圳市公安局严重道...

    时间:2024-04-03阅读:333标签: 举报 违法行为 标准 奖励

  • 深圳市公安局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年1月2日 深圳市公安局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深公规〔202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对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

    时间:2024-04-03阅读:280标签: 举报 违法行为 奖励

热门内容

  • 广州市房票安置实施方案全文(最
  • 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 深圳市公安局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
  • 广东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
  • 广东省反销赃条例
  •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
  •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 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
  •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 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规定

最新资讯

  • 广东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规程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
  • 广东省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诚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
  •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拍卖不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