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广东地方法规 >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

2025-04-26 14:53 admin
发布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3-0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

为贯彻《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推动粤港澳商事司法规则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
 
1.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以下简称香港法院)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以下简称澳门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商事案件,香港法院或者澳门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向香港法院或者澳门法院提起诉讼且被受理后,又向内地法院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内地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香港法院、澳门法院作出的商事裁判未获得或者未全部获得内地法院认可,当事人就未获得认可部分所涉争议提起诉讼的,内地法院应予受理。
 
2.涉港澳商事纠纷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协议,内地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确认。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企业、商业企业主、清盘人、临时清盘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民事主体在内地法院参加诉讼的,内地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其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4.内地法院审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资料,可以登录香港或者澳门官方网站查询确认。
 
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通过在线视频等方式办理授权委托见证手续。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当事人委托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代理诉讼的,内地法院可以依据授权委托书等直接认定授权委托关系。
 
6.内地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案件,可以按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或者惯例的方式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和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或者其授权人员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内地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认定其证明力。
 
8.香港法院、澳门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内地法院在审理同一事实中可予确认,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在香港或者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内地法院在审理同一事实中可予确认,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9.当事人在香港法院、澳门法院诉讼中作出的陈述,内地法院经庭审质证,可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0.内地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案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解决民商事争议。
 
11.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等注册的港资、澳资等投资企业协议选择域外法解决合同纠纷,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内地法院可予准许。
 
12.当事人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相应领域专门知识的人在内地法院出庭陈述意见的,内地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准许。
 
13.经授权的内地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涉港澳商事案件。
 
14.当事人请求支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产生的费用的,内地法院可以根据费用产生地的标准依法予以支持。
 
15.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商事纠纷 司法规则
上一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批复

下一篇: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广东地方法规相关文章:

  • 广东自贸区跨境商事纠纷调解规则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 发文时间:2019年12月30日 广东自贸区跨境商事纠纷调解规则 粤高法〔2019〕160号 为推动依法、公正、便捷调解跨境商事纠纷,服务和保障...

    时间:2025-03-17阅读:126标签: 调解 自贸区 跨境商事纠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二)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2024年1月1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二) 粤高法发〔2024〕1号 为贯彻...

    时间:2025-03-17阅读:116标签: 商事纠纷 司法规则衔接

热门内容

  • 广州市房票安置实施方案全文(最
  • 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 深圳市公安局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
  • 广东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
  • 广东省反销赃条例
  •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
  •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 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
  •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 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规定

最新资讯

  • 广东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规程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
  • 广东省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诚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
  •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拍卖不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