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广东地方法规 >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

2025-03-17 22:39 admin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2019年12月16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

粤高法发〔2019〕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为被征收人提供及时、有效、充分的法律救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广东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重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的立案工作,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要加强案件的诉讼指引和释明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合法、合理地进行诉讼;经释明或补正材料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驳回起诉。
 
第三条  被征收人对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或受理后未经实体审查决定驳回复议申请,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登记立案。
 
被征收人对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复议作出具有实体处理内容的复议决定,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予立案。
 
被征收人对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提起诉讼的,不予立案。
 
第四条  被征收人认为征地机关在征地过程中实施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登记立案。
 
被征收人对不影响其对土地实际使用的征地前期准备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予立案。
 
第五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不予立案,并告知被征收人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经复议,被征收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登记立案。
 
第六条  被征收人对征地公告或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服提起诉讼的,不予立案。但是,征地公告或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经批准的征地方案或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一致,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登记立案。
 
被征收人认为征地机关不履行征地公告或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登记立案。
 
第七条  被征收人与征地机关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被征收人对征地机关履行征地补偿协议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登记立案。
 
第八条  被征收人与征地机关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领取了征地补偿款,实际履行征地补偿协议后,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征地补偿协议、确认协议违法或无效,或请求判令征地机关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协议的,应当登记立案。
 
第九条  征地方案已被批准,被征收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对征地补偿决定(或协议)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或者虽然在法定期限内对征地补偿决定(或协议)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被生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在已经获得征地补偿安置或者相关征地补偿款已经提存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征收人与征地决定或之前的前置行为、征收后的出让以及相关的颁证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无权对上述行为提起诉讼。
 
第十条  起诉人对征地行为所涉土地、青苗或地上附着物既没有权属,也未实际使用土地的,无权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如该村村民会议决定,或者该村十八周岁以上的过半数村民同意,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土地承租人认为征地机关作出的有关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征地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征地行为的,委托征地的机关为被告。法院可以将受委托实施征地的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
 
实施征地行为的行政机关主张其与征地机关存在委托征地关系,但是无证据证明委托关系成立的,实施征地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在征地过程中实施的强制拆除、强制清表等行政强制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只要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诉强制行为系征地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应当将征地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确定为被告,但征地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十五条  征地机关提供了在被征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贴过征地公告的书面证明或视听资料,或者被征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了已张贴征地公告的证明,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日期为起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告所述征地行为内容的起算日期。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为起诉人知道征地行为内容的起算日期。
 
第十六条  征地机关在作出征地行为时,错误告知、引导被征收人通过信访途径解决法律纠纷,或存在其他影响被征收人及时行使诉权的行为,属于被征收人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主张征地机关超过征地批准范围征收土地的,由征地机关对其不存在超出征地批准范围征收土地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主张征地机关将征地补偿款错误发放给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且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被征土地或青苗、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人或实际使用人的,由征地机关对其不存在错误发放补偿款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在征地补偿或赔偿案件中,被征收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失。但是,因征地机关的原因导致被征收人无法举证证明其损失的,应由征地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征地机关无法举证证明被征收人损失情况的,法院应当酌情判决征地机关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征地补偿或赔偿案件中,被征收人和征地机关可以就补偿或赔偿的方式及数额进行协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以共同选定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损失数额进行评估。难以评估或一方当事人不愿评估的,按本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土地或青苗、地上附着物存在必须先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解决权属争议的,被征收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张征地机关不依法补偿或错误补偿,请求判决征地机关向其履行补偿义务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诉讼中提出返还土地、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征地机关实际征收了土地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取得征地批准文件的,如被征收土地具备返还条件,应当判决确认违法并责令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如被征收土地不具备返还条件的,对被征收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应当判决确认征地行为违法,并责令征地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受案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征地补偿协议案件时,应当对征地补偿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认定。征地补偿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或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时当事人有欺诈、胁迫行为,或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征地补偿协议违法。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征地补偿协议案件时,对各方当事人履行协议义务的情况进行审查后,分别按以下情形作出相应判决:
 
(一)征地机关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征地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被征收人请求继续履行,协议合法、有效且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判决征地机关限期履行行政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征地机关违反征地补偿协议约定造成被征收人损失,被征收人请求赔偿的,判决征地机关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征地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征地补偿协议合法,依法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而未补偿的,判决征地机关给予补偿;
 
(四)征地机关不存在被征收人起诉所主张的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征地补偿协议内容情形的,判决驳回被征收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中的征地机关,包括组织实施征地工作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其他组织;被征收人包括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实际使用人,以及对土地、青苗或地上附着物享有权属的土地承租人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印发
 
标签: 行政案件 农村 征收 补偿 集体土地
上一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山林确权纠纷行政案件的指引

下一篇: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

广东地方法规相关文章:

  • 广东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时间:2024年11月28日 广东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

    时间:2025-03-17阅读:227标签: 农村 集体经济 促进条例

  • 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5年4月15日 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2015年4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 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时间:2024-04-13阅读:213标签: 管理办法 交易 农村 集体资产

  •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3日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经市政府六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

    时间:2024-04-03阅读:153标签: 房屋 征收 补偿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0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时间:2024-04-03阅读:120标签: 历史遗留 违法建筑 城市化

  • 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时间: 2023年11 月23日 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 (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

    时间:2024-03-29阅读:149标签: 农村 供水

  •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时间:2021年12月1日 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1995年5月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

    时间:2024-03-29阅读:135标签: 华侨 补偿 房屋征收

  •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时间:2020年9月29日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

    时间:2024-03-29阅读:204标签: 农村 审计 集体经济

  • 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时间:2019年5月21日 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1日公布 自2019年9月1日...

    时间:2024-03-29阅读:215标签: 农村 公路

  •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时间:2016年5月25日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996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

    时间:2024-03-29阅读:108标签: 农村 集体资产

  • 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时间:2008年11月28日 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

    时间:2024-03-28阅读:196标签: 管理办法 农民 征收 集体所有土地 补偿费

热门内容

  • 广州市房票安置实施方案全文(最
  • 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 深圳市公安局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
  • 广东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
  • 广东省反销赃条例
  •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
  •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 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
  •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 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规定

最新资讯

  • 广东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规程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
  • 广东省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诚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
  •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拍卖不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