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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5-03-17 21:44 admin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发文时间:2024年1月1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关于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的职能作用,促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过程中,根据情况和需要,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和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妇联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调社会资源,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
 
人民法院、妇联组织应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信息共享、联合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第二条  人民法院、妇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应当要求相关机构组织及工作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
 
人民法院制发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相关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要求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妇联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并对家庭教育指导的必要性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庭教育、释法说理、现场辅导、网络指导、心理干预、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对于符合《意见》第4条情形的,依法可以以决定书的形式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
 
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时,可以邀请被指导人以外的成年家属、妇联组织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有利于督促家庭教育的主体参与旁听,并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积极参加妇联组织等开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第五条  对于需要开展专业化、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辖区妇联组织开展或协助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妇联组织收到通知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调发挥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长学校、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阵地作用,加强与人民法院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第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效果,可以作为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重要参考。
 
在离婚及抚养纠纷中,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效果,可以作为确定直接抚养权的考量因素。
 
第七条  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后,可以联合妇联等部门,综合运用以下方式进行跟踪回访,并做好相关记录:(一)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面谈,了解其在家庭教育方面的认识和能力是否得到提升;(二)委托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或专业人员对指导效果进行测评,评估家庭教育指导是否达到预期效果;(三)到未成年人所在学校了解家校协同情况,查明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环境是否得到改善;(四)与未成年人进行面谈,确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否得到改善;(五)其他有利于查明家庭教育指导效果的措施。
 
第八条  人民法院、妇联组织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孤儿、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困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等特殊群体的关心帮扶。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的,人民法院、妇联组织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与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视情采取心理干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及时发出司法建议。
 
第九条  家庭教育指导可以在人民法院内部进行,也可以在专门的家庭教育指导场所内进行。人民法院应充分运用未成年人审判和家事审判改革成果,整合利用现有的“家事调解室”“心理辅导室”“圆桌法庭”等设施,在法院内部形成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专门场所。
 
鼓励全省各级法院与妇联组织联合共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室,配备专业人员,一体化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宣传教育。
 
第十条  鼓励全省各级法院、妇联组织探索组建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共建共享专家人才库,加强业务指导及专业培训,聘请熟悉家庭教育规律、热爱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和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的人员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鼓励全省各级法院、妇联组织共同推动家庭教育指导社会化公益性专业机构的建设,支持和鼓励社会公益性专业机构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妇联组织应结合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和法治宣传教育,通过以案释法、公益讲座、法治节目访谈等多种形式,传播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家庭教育的氛围。
 
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期间,各级法院、妇联组织应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妇联组织应积极向人民法院推荐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等背景的妇联干部或家庭教育专业指导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纳入人民陪审员队伍,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家庭教育指导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妇联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省法院民一庭、省妇联家儿部负责指导全省家庭教育联动工作,各级法院、妇联组织应根据工作情况确定负责部门,实现上下统一归口管理。各级法院和妇联组织要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以信息共享、定期座谈、要案会商、类案研讨、联动普法等形式,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实效。对于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工作经验,及时进行案例推广和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标签: 家庭教育 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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