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采用以“限制加重”为主、兼采“吸收”和“并科”的立法模式。简单记就是三句话:死刑、无期徒刑吸收其他主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适用限制加重;附加刑和管制则并科执行。理解数罪并罚的原则,关键是搞懂吸收原则数罪并罚只在无期、死刑时出现,而绝大多数案件真正天天用到的是限制加重原则。
目录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三大块一张清单
二、吸收原则:死刑、无期吸收其他主刑
三、限制加重原则:区间合并还带上限
四、并科原则:附加刑与管制照样执行
五、真实判例里的三原则投影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三大块一张清单
很多读者被“数罪并罚”四个字吓住,其实只要抓住数罪并罚的原则,也就是那三大块,绝大多数合并执行的结果都能看懂。第一大块是吸收原则:当数罪之中有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时,重刑吸收轻刑,只执行最重的那一个,其他轻刑被“吃掉”不再执行。第二大块是限制加重原则:针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在法定区间里合并,同时还设了最高年限的“限制”。第三大块是并科原则: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管制,该执行照样执行,不被吸收、也不被加重区间吞掉。三大原则共同写在第69条里,构成了我国数罪并罚的完整规则体系。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吸收原则:死刑、无期吸收其他主刑
吸收原则是三原则里最好懂的一个。第69条第一句“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就是给吸收原则留的口子。意思是说,如果数罪中有一个死刑,就只执行死刑;如果有一个无期徒刑,就只执行无期徒刑,其余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统统被吸收,不再往上累加。为什么这样设计?因为无期徒刑、死刑本身没有年限,无法和“几年加几年”的区间合并,只能让最重的刑罚吸收掉轻的。需要注意的是,吸收原则只解决主刑的合并问题,附加刑依然并科执行,并不会跟着被吸收掉。
三、限制加重原则:区间合并还带上限
限制加重原则是日常案件里出现频率最高的数罪并罚原则。它的公式是: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这个区间里,由法院酌情决定一个执行刑。所谓“限制”,就是给这个区间再加一道硬天花板——管制最高三年,拘役最高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二十年,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二十五年。这样既保证“多犯多坐”,又防止刑期无限膨胀。限制加重原则体现的是罪责刑相适应:比最重的单罪重,比简单相加轻,是一个折中而合理的合并方式。
四、并科原则:附加刑与管制照样执行
并科原则是三原则里最容易被忽视、却最实在的一个。第69条第三款明确“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款还规定,当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并存时,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也就是说,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不论种类相同(合并执行)还是不同(分别执行),都要落地执行;而管制作为开放性的社会内执行刑,也不会被有期徒刑、拘役“吸收”掉,而是等主刑执行完再单独执行。并科原则保证了国家追缴、资格剥夺等目的不被合并执行稀释。
五、真实判例里的三原则投影
(一)案例:兰传员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裁判时间2019年。
基本事实:被告人兰传员等十三人涉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诈骗、骗取贷款等罪。
判决结果:首犯兰传员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体现的并罚规则:兰传员所犯数罪的有期徒刑总和远超三十五年,法院顶格适用二十五年上限,这正是限制加重原则在重特大案件中的典型体现;同时“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是附加刑并科执行,不受二十五年主刑上限影响。
(二)案例:邓国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一审为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基本事实:主犯邓国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采矿、重婚等犯罪。
判决结果:一审对六罪依第69条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审维持。
体现的并罚规则:该案同时展示了限制加重(二十五年上限)与并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刑照执行)两个原则叠加适用。若其数罪中出现了无期徒刑或死刑,则还会触发吸收原则。
总结一下,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吸收、限制加重、并科”三件套:吸收管死、无期;限制加重管有期、拘役、管制;并科管附加刑和管制。三者分工明确,读懂它们,就能拆解绝大多数合并执行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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