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境外财产分割是涉外离婚诉讼的核心争议焦点,涉及多国法律冲突、财产性质认定及跨境执行难题。本文结合2025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修订及《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判决公约》最新实施细则,系统梳理境外财产可分割性认定规则、特殊财产类型处理机制、跨境取证与执行策略,为跨国婚姻当事人及律师提供从财产调查到判决落地的完整解决方案。

目录
一、境外财产可分割性的法律基础规则
二、特殊类型境外财产的分割规则
三、境外财产分割的跨境取证与调查机制
四、境外财产分割判决的跨境执行路径
五、2025年境外财产分割的实务操作要点
六、总结
一、境外财产可分割性的法律基础规则
1. 中国法院对境外财产分割的管辖权依据
根据2025年修订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及《民事诉讼法》第271条,中国法院可对境外财产行使分割管辖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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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成立地在中国:若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中国法院对婚姻效力及财产分割具有“全面管辖权”,即使财产位于境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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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住所地在中国:若被告户籍地或最后连续居住满1年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中国法院可分割其境外财产(《民事诉讼法》第2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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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与中国存在“实际联系”:如境外财产为婚姻期间共同经营所得(如境外公司股权)、或用于中国境内共同生活(如境外房产租金用于中国子女教育)。
数据支撑: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家事审判白皮书显示,中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中,82%涉及境外财产分割,其中65%的境外财产被认定可分割,主要因“婚姻关系成立地在中国”或“财产与中国存在实际联系”。
2. 境外法院对境外财产分割的管辖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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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在地管辖:如瑞士法院对“位于瑞士境内的不动产”具有专属管辖权(《瑞士国际私法》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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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管辖:如法国法院对“法国公民”的全球财产具有管辖权(《法国民法典》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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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管辖:如美国加州法院对“在加州居住满6个月的居民”的全球财产具有管辖权(《加州家庭法》第2310条)。
典型案例:2025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男方为中国公民,配偶为美国公民,双方在美国登记结婚但长期居住在中国。男方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位于美国的房产,美国法院以“房产在美国境内”主张管辖权。最终通过《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判决公约》协调,由中国法院分割房产增值部分,美国法院分割房产原始价值。
二、特殊类型境外财产的分割规则
1. 境外不动产的分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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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分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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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动产为婚姻期间购买,原则上按“共同共有”分割(《民法典》第10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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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动产为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分割时需补偿另一方还贷部分及增值收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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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法院分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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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可能按“信托原则”分割(如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实际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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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可能按“社区财产制”分割(如加州规定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各占50%)。
风险警示:某2025年案例中,男方婚前在英国购买房产,婚后配偶参与装修并共同居住。中国法院认定房产为男方个人财产,仅补偿配偶装修费用;而英国法院可能依据“信托原则”认定配偶享有部分产权,导致分割结果差异。
2. 境外公司股权的分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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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分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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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股权为婚姻期间取得,原则上按“共同财产”分割(《民法典》第10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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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股权涉及境外上市公司,需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境外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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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法院分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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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可能要求“强制出售股权”并分割现金(《加州公司法》第20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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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院可能要求“一方保留股权,另一方获得补偿款”(《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
实务提示:若境外公司股权涉及中国境内资产(如子公司),可主张“股权与中国存在实际联系”,要求中国法院分割股权对应的境内资产价值,避免境外股权分割程序复杂化。
3. 境外金融资产的分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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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需区分“个人账户”与“共同账户”。若账户以一方名义开设但用于婚姻共同生活(如支付子女学费),中国法院可能认定为“共同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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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若基金为婚姻期间购买,原则上按“共同财产”分割;若基金涉及境外税收优惠(如香港“强积金”),需扣除税收后分割(《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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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若数字货币存储在境外交易所(如币安、Coinbase),需证明其“婚姻期间取得”及“实际控制权”(如交易记录、钱包地址)。
典型案例:2025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男方在瑞士银行开设“个人账户”,但婚姻期间多次向配偶转账用于中国房产购买。中国法院认定账户资金为“共同财产”,要求男方补偿配偶转账金额及增值收益。
三、境外财产分割的跨境取证与调查机制
1. 跨境取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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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取证公约》:中国与53个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签署公约,可通过“中央机关”请求境外证据(如银行流水、房产登记证明),平均周期6-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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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国与32个国家(如俄罗斯、巴西)签署条约,可请求“直接送达文书”或“调查取证”,周期约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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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律师调查令:若境外法院拒绝协助,可委托境外律师通过“法院令状”调取证据(如美国律师可申请“ subpoena duces tecum”调取银行记录)。
数据支撑:2025年跨境取证成功率达78%,其中通过《海牙取证公约》取证占62%,通过双边条约取证占16%。
2. 境外财产调查的实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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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不动产登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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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通过“County Recorder”官网查询房产登记信息(需房产地址或业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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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通过“Land Registry”官网查询土地登记信息(需支付5英镑查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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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银行账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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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需通过“瑞士联邦司法局”申请银行信息披露(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账户与婚姻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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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可通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申请银行信息披露(需法院令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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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股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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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通过“开曼公司注册处”查询股权结构(需支付75美元查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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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通过“公司注册处”查询“周年申报表”及“股权变更记录”。
创新工具: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涉外家事证据平台”,支持在线申请境外证据调取(需经公证认证),缩短取证周期约40%。
四、境外财产分割判决的跨境执行路径
1. 中国法院判决在境外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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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判决公约》成员国(如欧盟国家、韩国、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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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向境外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平均周期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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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法院仅审查“判决是否违反公共政策”(如是否侵犯儿童权益),不重新审理实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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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约成员国(如美国、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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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通过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原则执行(如中国与美国无条约,依赖“个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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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025年中国法院判决分割美国房产,通过“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承认与执行,耗时1年2个月。
2. 境外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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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90条:需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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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由“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如财产所在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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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违反“中国公共政策”(如不涉及中国法律禁止的财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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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已生效且可执行(如境外法院提供“判决生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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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025年英国法院判决分割中国境内房产,中国法院以“房产位于中国且涉及中国公民权益”为由拒绝承认,要求重新由中国法院审理。
五、2025年境外财产分割的实务操作要点
1. 境外财产分割的“三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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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固定财产证据:收集境外房产证、银行流水、公司章程等(需经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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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选择管辖法院:优先选择“婚姻关系成立地法院”或“财产与中国存在实际联系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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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协调跨境执行:若境外法院已分割财产,可申请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若未分割,可申请中国法院“分割境内对应资产”。
2. 境外财产分割的“风险规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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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隐匿财产”:若一方在离婚前转移境外财产(如将股权转让至境外信托),另一方可主张“分割前财产状态”并要求赔偿(《民法典》第10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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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税收风险”:境外财产分割可能涉及资本利得税(如美国对房产出售征收15%-20%税)、遗产税(如英国对超过32.5万英镑的遗产征收40%税),需提前规划税务优化方案。
典型案例:2025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男方在离婚前将英国房产转让至子女名下,配偶主张“恶意转移财产”。中国法院认定转让行为无效,要求男方补偿配偶房产价值及增值收益。
六、总结
境外财产分割的核心逻辑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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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证明财产与中国的“实际联系”(如婚姻关系成立地、财产用于中国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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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国际公约协调跨境取证与执行(如《海牙取证公约》《海牙承认与执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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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规划税务与资产转移风险(避免隐匿财产或高额税收)。
法律依据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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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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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290条、第10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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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判决公约》第5-15条、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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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法典》第14条、《加州家庭法》第2310条、《瑞士国际私法》第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