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分类
1、从电子证据的存在状态来看,可以分为静态电子证据和动态电子证据。
静态电子证据是指计算机处理、存储、输出设备中存储、处理、输出的证据,例如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计算机文档、计算机音频、视频文件等。
动态电子证据是指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电子证据,例如网络中的电子邮件、网络视频、音频文件、正在浏览的网页、正在下载的文件等。
2、从电子证据的内容看,可以分为内容信息电子证据和附属信息电子证据。
内容信息电子证据是记载一定社会活动内容的电子证据,例如电子邮件的正文、网上聊天记录等。
附属信息电子证据是指记录内容信息电子证据的形成、处理、存储、传输、输出等与内容信息电子证据相关的环境和适用条件等附属信息的证据,例如 Word文档的文件大小、文件位置、修改时间,电子邮件的发送、传输路径、邮件的ID号、电子邮件的发送者、日期等电子邮件的信息等。
3、从证据来源看,可以分为存储介质中的电子证据、电磁辐射中的电子证据和线路传输中的电子证据;
4、从证据逻辑层次看,可分为物理层中的电子证据、链路层中的电子证据、网络层中的电子证据、传输层中的电子证据和应用层中的电子证据;
5、从技术角度看,又可分为四种:
(1)现代通信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证据,常见的有电报电文、电话录音、传真资料等;
(2)电子计算机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证据,如单独计算机文件、数据库、日志文件等;
(3)网络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证据,有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报关单、黑匣子记录、智能交通信息卡等;
(4)电视电影技术等应用而产生的电子证据,如影视胶片、光盘资料等。
由此可见,电子证据具有非常广泛的含义,那些将其简单地等同于计算机证据、数字化证据或者音像证据的观点是片面的。
电子证据的特征
与传统证据种类相比,电子证据又体现出以下特殊性:
(1)在存在方式上,电子证据是通过信息中的某些特征值来记载电子信息内容的。数字化电子证据表现为0和1两个二进制数字,展现给我们看到的其他形式的“数据”,是因为计算机语言、编辑手段及编程方式等演绎的结果。
(2)保存方式上,电子证据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介质。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储在各种电子介质上的,与传统证据有很大不同。例如,传统书证的主要载体是纸张、布帛及其他可写物质,传统证人证言主要借助于记忆等等。
(3)感知方式上,电子证据必须借助电子设备,否则其内容就无法展示。
(4)传播方式上,电子证据可以快速广泛地传播。这个特点在艳照门事件中已经得到体现,不雅照片在几小时之内传遍中国,冲出亚洲,走向世界,若用原始纸张载体,绝对不可能如此迅速、广泛。
(5)安全性上,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破坏,并且不易被发现,除非借助于计算机专家,才能找到破坏留下的线索。另外一点,原始书证被销毁后,可能就永远消失,而电子证据被删除、破坏后,却能依据一定的技术手段予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