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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2019-02-03 13:07 admin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当日起正式施行。

这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手机短信、微博、网聊等电子数据可作为民事诉讼证据。这在中国司法解释史上尚属首次。
 
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电子数据民事诉讼证据如下: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是—种用电子手段提供信息交换的通信方式,是互联网应用最广的服务。通过网络的电子邮件系统,用户可以以非常低廉的价格(不管发送到哪里,都只需负担网费)、非常快速的方式(几秒钟之内可以发送到世界上任何指定的目的地),与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的网络用户联系。
电子邮件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等多种形式。


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交换。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出使用的国际标准,是指一种为商业或行政事务处理,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消息报文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法,也是计算机可识别的商业语言。例如,国际贸易中的采购订单、装箱单、提货单等数据的交换。


网上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
网上聊天记录包括各类网络互动平台,论坛、博客;以及QQ、微信、陌陌、钉钉、旺旺等即时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


博客

博客
博客,仅音译,英文名为Blogger,为Web Log的混成词。它的正式名称为网络日记;又音译为部落格或部落阁等,是使用特定的软件,在网络上出版、发表和张贴个人文章的人,或者是一种通常由个人管理、不定期张贴新的文章的网站。博客上的文章通常以网页形式出现,并根据张贴时间,以倒序排列。

博客是继MSN.BBS.ICQ之后出现的第4种网络交流方式,现已受到大家的欢迎,是网络时代的个人“读者文摘”,是以超级链接为入口的网络日记,它代表着新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方式。许多博客专注在特定的课题上提供评论或新闻,其他则被作为个人性的日记。一个典型的博客结合了文字、图像、其他博客或网站的链接及其它与主题相关的媒体,能够让读者以互动的方式留下意见,是许多博客的重要要素。大部分的博客内容以文字为主,但仍有一些博客专注在艺术、摄影、视频、音乐、播客等各种主题。博客是社会媒体网络的一部分。


微博客

微博客
微博(Weibo)是一种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通过关注机制分享简短实时信息的广播式的社交网络平台。


手机短信

手机短信
手机短信分为两种:一种短信是用户通过手机或其他电信终端直接发送或接收的文字或数字信息,用户每次能接收和发送短信的字符数,是160个英文或数字字符,或者70个中文字符。一种是彩信,它最大的特色就是支持多媒体功能,能够传递功能全面的内容和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文字、图像、声音、数据等各种多媒体格式的信息。


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点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用途: 在电子版的中秋贺卡,结婚请帖, 建筑合同上签名。
 

以前,这些数据均不能作为“呈堂证供”。这一突破,让法治在互联网上更加深入人心。
 
中国有一个超大型网络社会,网民数量已达10亿。网络生活和线下生活紧密融合,已经很难将二者相互割离来审视。互联网给我们捎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也给我们带来了真真切切的焦虑。那些年我们在网络世界里“吃的亏”,从此可以在现实世界里“讨说法”了。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针对互联网领域衍生的各种民事纠纷,涉事双方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能够作为维权依据,确保了程序公平正义,也能切实维护公众的民事权利。
 
享受法律保障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即便最为乐观的技术乌托邦主义者,也不能否认网络信息芜杂、部分非理性网络言论的负作用。诋毁谩骂、网络诈骗、网络信息犯罪等,就是互联网另一面寒光烁烁的剑刃。任何自由都有边界,这个边界最广为接受的尺度就是法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包罗万象的网络生活纳入法律保障范畴。显然,这项司法解释的出台正当时。
标签: 电子数据 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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