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职务犯罪不允许减刑”是误解。法律并未禁止职务犯罪减刑,刑法第78条对所有罪犯(含职务犯罪)都规定了减刑制度。只是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司法解释(法释〔2019〕6号)设置更严门槛:不退赃、不认罪悔罪的,一般不予减刑。 所以准确说法是“职务犯罪能减刑,但比普通罪犯更难”。本文正面辟谣并讲清规则。

一、职务犯罪不允许减刑吗:直接辟谣
二、为什么会有“不让减”的印象
三、怎样才“能减”
四、参考案例(脱敏)(注:以下案例为脱敏处理的参考示例,人物、单位、案号均作化名,情节综合自公开裁判要旨,仅用于说明规则适用,不代表具体真实案件。)
五、给罪犯及家属的实操建议
六、相关法条原文摘编(权威对照)
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职务犯罪一律不让减刑”。
刑法第78条明确,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刑——这条适用于所有罪犯,当然包括职务犯罪罪犯。
减刑制度面前,职务犯罪罪犯并不被例外剥夺资格。
【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
法释〔2016〕23号;
法释〔2019〕6号。
】
因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对贪污贿赂罪犯明显收紧:不积极退赃、协助追赃、赔偿损失,或服刑期间利用影响力试图违规减刑的,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被判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的贪污贿赂罪犯,减刑假释更严。
这些“从严”被误传成“不让减”,是信息失真。
真心悔改、积极退缴赃款、遵守监规、有立功等,依法仍可减刑,只是幅度更窄、起始和间隔更长、程序更严。
渎职类职务犯罪(如玩忽职守)若非贪贿,从严程度相对轻一些,但仍需符合一般减刑条件。
总之,“难减”不等于“不减”。
罪犯黎某因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劳动,并动员家属退缴全部贪污款,后因举报狱内犯罪线索经查证构成立功。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在裁定中特别说明:黎某虽属贪污罪犯,但已全额退赃并有立功,符合减刑条件,只是依补充规定从严掌握幅度。
该案正面回答了“职务犯罪并非不允许减刑”。
第一,退缴赃款、缴纳罚金是打开减刑通道的钥匙,尤其在贪贿案件中;
第二,遵守监规、争取立功(如检举犯罪)能叠加从宽;
第三,警惕“花钱减刑”骗局,减刑只能依法由执行机关提请、法院裁定,没有任何人能私下“操作”;
第四,家属应配合履行财产刑,而非听信谣言放弃努力。
依法而行,职务犯罪同样有减刑之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制度适用于包括职务犯罪在内的所有罪犯,法律并未“一律禁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法释〔2019〕6号)要点:对拒不认罪悔罪、拒不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对贪污贿赂罪犯依法从严掌握。
可见“职务犯罪不允许减刑”是误解——难减≠不减,退赃立功仍可获减。
职务犯罪可减刑(刑法78条),但贪贿罪犯依2019补充规定从严(不退赃一般不减、十年以上无期假释受限);
“一律不让减”是误解,难减≠不减。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七十八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78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