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退赃没有“必须某个时间点”的硬性规定,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阶段都可以退。但越早退(特别是判决前),对认定“认罪悔罪”、争取从宽量刑和后续减刑越有利。 判决前退赃是法定从宽情节;判决后执行阶段退缴,主要影响减刑假释的“确有悔改表现”认定。本文讲清退赃的时序与策略。

一、职务犯罪什么时候退赃:全程可退
二、为什么强调“越早越好”
三、不退有什么后果
四、参考案例(脱敏)(注:以下案例为脱敏处理的参考示例,人物、单位、案号均作化名,情节综合自公开裁判要旨,仅用于说明规则适用,不代表具体真实案件。)
五、退赃的操作要点
六、相关法条原文摘编(权威对照)
从监委调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到服刑执行,赃款赃物都可以退缴。
法律上并没有“过期不能退”的说法。
但“什么时候退”直接关系从宽幅度:判决前主动退,是酌定甚至法定从宽情节;
判后才退,主要作用于减刑假释环节。
这个“时间差”,往往就是刑期长短、减不减得了的差别。
刑法和量刑指导意见把“退赃退赔、减少损害”作为从宽的重要考量。
在监察机关调查或法院审判阶段就全额退缴,能体现悔罪、降低社会危害性,常在量刑上得到体现(如减少基准刑、争取缓刑或较轻刑期)。
拖到判决后、甚至服刑中才退,从宽空间明显收窄,且可能被视为“被迫”而非“悔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
量刑指导意见关于退赃退赔从宽的规定;
法释〔2019〕6号(不退赃影响减刑假释)。
】
拒不退赃,不仅量刑从重,在减刑假释时会被认定“不具确有悔改表现”而一般不予减、释(尤其贪污贿赂罪犯);
法院还会通过强制执行、没收财产继续追赃。
所以“拖着不退”两头不讨好:判刑更重、减刑无望。
被告人韩某受贿90万元,在监委调查阶段即主动交代并动员家属全额退缴,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终审因其具有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情节,在“数额巨大”档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对比同类不退赃案件,韩某因早退赃明显获益,从“可能近十年”降到三年半。
第一,退赃应通过办案机关(监委/法院)指定账户,保留凭证,切勿私下给“关系人”代退,以防诈骗;
第二,家属可代为退缴,不影响从宽认定;
第三,确无能力一次性退,可分期并与办案机关沟通,表达悔罪态度;
第四,退赃与罚金是两笔钱,都要履行。
早退、真退、凭据退,是最大化从宽的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法释〔2019〕6号)要点:对拒不退缴赃款赃物,或者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的,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可见退赃贯穿侦查—执行各阶段,且越早(判前)越利于从宽量刑与日后减刑。
退赃贯穿侦查—执行各阶段,但越早(判前)越利于从宽量刑;
拒不退赃量刑从重且影响减刑假释(2019补充规定)。
通过办案机关账户、保留凭证是关键。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