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利用职务影响力犯罪,主要指刑法第388条之一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 此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原职权地位便利的,也同样构成本罪。本文详解这一“借官势”的犯罪。

一、利用职务影响力犯罪:罪名是什么
二、和斡旋受贿、普通受贿的区别
三、离职后还能构成吗
四、参考案例(脱敏)(注:以下案例为脱敏处理的参考示例,人物、单位、案号均作化名,情节综合自公开裁判要旨,仅用于说明规则适用,不代表具体真实案件。)
五、防范与提示
六、相关法条原文摘编(权威对照)
刑法第388条之一专门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它针对的不是“当官的人自己受贿”,而是“官”的身边人——近亲属、情人、秘书、老乡等关系密切者,利用与该官员的关系,让官员或其下属为请托人违规办事,自己从中收钱。
这是打击“曲线腐败”的重要罪名。
普通受贿(第385条)是官员自己利用职务便利收钱办事;
斡旋受贿(第388条)是官员本人利用职权地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不正当利益并收钱;
利用影响力受贿(第388条之一)则是“非官员本人”借助与该官员的关系收钱办事。
三者主体不同,但都围绕“权力变现”,构成贪贿犯罪家族。
能。
第388条之一第二款明确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上述行为的,同样定罪。
也就是说,退休不等于“安全着陆”,余热也能变现成罪。
打击范围覆盖“在位”与“退下”两端。
被告人孙某系某局长之妻,其与丈夫通谋,由丈夫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审批中打招呼,孙某收受开发商现金150万元。
法院终审认定,孙某与其丈夫具有共同受贿的犯意联络,以受贿罪共犯论处(同时其行为也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特征,按共同犯罪处理),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此案表明:官员配偶明知而参与,既可能定利用影响力受贿,也可能定受贿共犯,视有无通谋而定。
对公职人员而言,要管好“身边人”,防止亲属朋友打着自己旗号敛财,否则不仅害己也害家人。
对“身边人”而言,莫以为“我不是官就能免责”,利用影响力受贿同样可判七年以上(数额特别巨大)。
对请托人而言,绕开办事官员、去“攻官员身边人”同样是行贿,风险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本条打击的是“官员身边人借势变现”。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利用原职权地位便利实施上述行为的,依同条第二款同样定罪。
所以“我不是官”并不能免责。
利用职务影响力犯罪核心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一),主体为官员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及离职人员;
“身边人”借权变现同样入刑,与斡旋受贿、普通受贿并列。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三百八十八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388条 |